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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地区减免税收减的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1-03-06 07:39:34

『壹』 什么是霍尔果斯“五减五免”税收优惠政策

“五免五减”的意思就是新注册公司享受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全免,五年后地方留存的40%的税将以“以奖代免”的方式返还给企业。除了企业所得税的“五免五减”政策,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有一定程度的减免和奖励,企业上市也享受绿色通道,更加简便快捷。
从霍尔果斯政府在今年3月发布的消息中可以看出,已经有近700家的文化影视传媒类公司在霍尔果斯注册,这些公司中,不仅仅有国内主流影视公司的分公司,还有为数不少的明星公司。
受益的不仅仅是影视传媒业
霍尔果斯既有较为突出的政策优势,又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位于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交界处,霍尔果斯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驿站,霍尔果斯口岸是也中国最早向西部中亚国家开放的口岸。近年,国家重点建设“一带一路”,而霍尔果斯作为新丝绸之路对外的重要通道,也必然绽放出新的光芒。
而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具体政策来看,霍尔果斯鼓励投资,并且可以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产业有:国际商贸物流;金融产业;总部经济;高新技术产业;会展经济;高端旅游、文化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生物及制药产业;机电产品、汽车、大型建筑机械及矿山开采设备组装加工;进口资源(油气、稀有金属等)加工等。
霍尔果斯“五减五免”的奖励标准及原则:
(1)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月度内在园区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奖励,具体标准为:
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1000元人民币(含1000元人民币)至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人民币)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足1000元的,不予奖励。
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00元人民币至4000元人民币(含4000元人民币)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
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4000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
(2)享受园区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申请人,不再重复享受其他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为主要内容的优惠政策。
(3)本办法仅针对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不适用于个人所得税20%税率的一次性收入或偶然所得。
(4)园区招商部门仅接受以公司或机构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5)公司在纳税申报且税金入库后次月,即可向园区招商部门申请将财政扶持部分予以兑现。
但霍尔果斯的优惠政策并不会一直持续,据最新的消息来看,在2020年及以后再霍尔果斯新开设的公司将不再享有特殊的优惠政策。

『贰』 关于国家在减免税收的一些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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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92号
成文日期:20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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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十二、各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并密切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衔接、沟通。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好。财政、税务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省级税务部门每半年要将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十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叁』 西藏目前的增值税跟所得税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企业所得税
1、暂免征收除采矿业和矿业权交易行为外,西藏自治区在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基础上减免地方分享的部分。(实际税负为9%,)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西藏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可以享受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3、企业的总机构在西藏而分支机构不在,其分支机构不得享受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4、总机构在区外而分支机构在西藏的,该分支机构也不得享受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区国税局紧紧抓住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赋予的特殊税权,确定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为优惠政策的路径选择,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
各类税目扣除标准高于全国。比如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休假路费补贴扣除标准等。
契税
免征。
消费税
只征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小企业免征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政策
1、西藏对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奖励一定数额的企业发展金,此项扶持比例远远高于国内其他地区。此年纳税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予以财政返还。
金融政策
1、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贷款利率低于全国商业利率的2.472个百分点的特殊优惠政策。
2、投资企业自有资金率达到3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3、对于享受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者,按拉萨市招商引资现行政策,允许在边境贸易中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准许其在区内外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肆』 请问西藏真的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企业所得税

1、暂免征收除采矿业和矿业权交易行为外,西藏自治区在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基础上减免地方分享的部分。(实际税负为9%,)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西藏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可以享受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3、企业的总机构在西藏而分支机构不在,其分支机构不得享受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4、总机构在区外而分支机构在西藏的,该分支机构也不得享受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区国税局紧紧抓住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赋予的特殊税权,确定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为优惠政策的路径选择,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

各类税目扣除标准高于全国。比如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休假路费补贴扣除标准等。

契税

免征。

消费税

只征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小企业免征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政策

1、西藏对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奖励一定数额的企业发展金,此项扶持比例远远高于国内其他地区。此年纳税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予以财政返还。

金融政策

1、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贷款利率低于全国商业利率的2.472个百分点的特殊优惠政策。

2、投资企业自有资金率达到3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3、对于享受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者,按拉萨市招商引资现行政策,允许在边境贸易中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准许其在区内外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伍』 西藏目前的增值税跟所得税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中国淘税网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 号)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 号)明确了,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当年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对公共污水处理经营亏损,不得用当期(包括增值税减免)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陆』 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有哪些

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有很多,涉及各领域、各方面,如高新企业、扶贫、创新就业、内社会公共领域、出容口、自贸区等等,具体可以查看国家税务总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

『柒』 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有什么区别

税收优惠,就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回府利用税收制答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税收减免是指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对应征税款依法减少征收为减税;对应征税款全部免除纳税义务为免税。
税收减免是税收优惠的一种重要形式,税收优惠包括税收减免,范围更大。

『捌』 我国08年以来税收减免政策有哪些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给予了政策实行对象发展的方便与扶持。下面详细介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深圳、海南、珠海、汕头、厦门和上海浦东新区实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
对新疆部分地区和西藏等地区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2010年~2020年期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11年起至2020年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2、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一些涉农项目,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免征营业税。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
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作物、中药材和林木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牲畜和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远洋捕捞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托儿所和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和职业学校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比照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教育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等院校后勤制度改革后的部分项目收入给予营业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宣传文化单位,如出版社、演出团体等,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对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单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动漫产业比照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医院、诊所以及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在我国举办的奥运会、残奥会等大型体育运动赛事的组织者、参与者,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进口环节关税等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亚运会、亚冬会等洲际赛事以及全国运动会等也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弱势群体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吸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以及“两劳”解教人员的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上述人员进行自主经营的,免征营业税。
对吸纳“盲、聋、哑、肢体、智力”残疾人员的各类福利企业,定额减免增值税、营业税;对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员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按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对应届大学生自主创业创办的企业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鼓励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调整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500元。
3、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研发与转让,实施了免征营业税,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如特定建材产品、风力发电、抽采利用煤层气等,及其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实施了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免征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的政策。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对低排量、环保型汽车的消费税给予优惠税率。
4、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新办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工资培训费税前全额扣除,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再投资退税,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在税前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企业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以及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等进口的关键设备以及进口科研仪器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和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一定期限内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等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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