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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企业会放弃免税

发布时间: 2021-03-06 09:11:25

❶ 为什么纳税人会选择放弃免税

从某角度来说,放弃是为了保证竞争力。有些商品也许还要经过下一节的专加工环节或是销售属,卖家放弃免税权的话他卖给下一家的话下一家才可以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了,不放弃的话没有销项不可以抵进项的这样的话接收方在选择买东西的时候会选择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样可以抵扣进项税才能降低成本,不然税负就全压在接受方身上啦。所以有的商家为了保持和下一方的商品往来,会选择放弃免税权。

❷ 企业放弃免税权的原因希望能举例说明。

如有这样的好事情,企业一般是不会放弃免税权的,除非对企业有一些非常苛刻的附加条件与潜规则,使得企业选择无奈的放弃。

❸ 为什么有纳税人放弃免税,就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一分钱不交不是 更好吗

有时企业享受了免税政策,但是对外不能给购买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至购买者不能抵扣进项税,可能会限制销售,影响到利润。因此企业可能会选择放弃免税。

❹ 放弃免税权--不明白为什么这么做

因为如果免税的话,企业是不可以抵扣进税额的,所以,如果一个企业进税大过销项很多的话免税是不合适的。
国家财政部门于2007年9月25日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但是,由于社会化大生产的连续性,使得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任何一个环节的征收或抵扣不足,都会导致链条的脱节,使得税负在不同的环节发生转移
那么,纳税人在何种情况下选择放弃增值税免税权对自身有利呢?笔者通过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剖析。
一、 对“高征低扣”现象的剖析
案例:烟台得力环保集团公司是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并加工的企业集团,为一般纳税人。2007年得力环保集团——甲公司收购社会上的废旧物资价值234万元,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力环保集团——乙公司将废旧物资加工为A型钢材,出售给属于本集团的另一制造企业——机械制造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4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68万元。根据国家财政部门国税发[2007]43号文件,该企业可以选择免税。那么该企业是否应该放弃免税权呢?我们分析如下:
得力环保集团公司如果选择免税,那么A型钢材的销售价格400万元减去成本234万元,毛利润为166万元。反之,如果得力环保集团公司选择放弃免税权,则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可以按10%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那么,234万元的废旧物资的进项税为23、4万元,销项税额68万元减去23、4万元,实际税务负担为44、6万元。毛利润为400—(234—23、4)=189、6万元。比上面多盈利23、4万元(其他费用不与考虑)。也就是说,实际税务负担减轻的同时增加了公司收益。由此可见,得力环保集团公司应该选择放弃免税权。
但是如果利民环保集团——甲公司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利民环保集团——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那么,问题就复杂了,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A型钢材必须按照17%纳增值税,销项税额68万元不能免税,而进项税额只能按照4%的税率计算,234万元的废旧物资进项税额为9、36万元,实际税务负担为68—9、36=58、64万元,比上面的计算高出14、04万元。毛利润为400万元—(234—9、36)==175、36万元,也不如上面高。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还是不放弃免税权为好。原因是放弃免税权必然要增加纳税人的总体税务负担。归纳以上的剖析,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某些免税产品的购进虽然可以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但是,由此而使得增值税链条中发生“高征低扣”的现象,也会增加整个流转环节的增值税负。所以,纳税人是否选择放弃免税权,应该权衡总体税务负担的大小。
二、 对“低收高扣”现象的剖析
案例:烟台民生粮食加工企业,购进200万元免税农产品,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0X13%=26万元,如果生产的产品含税销售额为220万元,则应计算销项税额220/(1+13%)X13%==25、31万元。当期形成留抵税额0、69万元。如果在考虑到水费和电费等其他物资消耗可能产生的进项税额,那样一来,留抵税额将会更加大。这样为纳税人以后销售应税产品用来抵扣做好了准备。那么如果纳税人选择免税,就不会形成留抵税额了,产品的销售价款220万元—购入成本200万元==20万元的毛利润就可以了。
总结以上的分析,笔者以为,对于类似烟台民生粮食加工企业这样的纳税人,所经营的产品选择应税比免税将对自身更有利。
三、 对“非最终产品的免税”现象的剖析
案例:烟台市有四家企业,生产是相互联系的,我们假设他们是纳税人甲、乙、丙、丁吧。
(一)在正常情况下四家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和销售毛利润是怎样的呢?
1、假设纳税人甲生产B产品,从外部购入A材料1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元。然后将B产品销售给纳税人乙,销售价款2000元,销项税340元。实际纳税负担为340—170==170元;销售毛利润为2000—1000==1000元。
2、纳税人乙购入纳税人甲生产的B产品作为原材料,进一步加工成为C产品,销售价款3000元,销项税额510元。实际纳税负担510—340==170元。销售毛利润3000—2000==1000元。
3、纳税人丙购入纳税人乙生产的C产品作为原材料,进一步加工成为D产品,销售价款4000元,销项税额680元。实际纳税负担680—510==170元,销售毛利润4000—3000==1000元。
4、纳税人丁购入纳税人丙生产的D产品作为原材料,进一步加工成为E产品,销售价款6000元,销项税额1020元。实际纳税负担1020—680==340元,销售毛利润6000—4000==2000元。
以上四家纳税人共计纳税负担为170+170+170+340==850元。
四家纳税人的销售毛利润共计为1000元+1000+1000+2000==5000元
以上是四家企业都不享受免税权的情况下的纳税负担和销售毛利润情况。
(二)下面,我们再假设处于中间环节的纳税人乙和纳税人丙享受免税的情况下,四家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和销售毛利润情况:
1、纳税人没有变化。
2、乙纳税人由于享受了免税待遇,其进项税进入成本,B产品作为原材料的成本为2340元,那么C产品的不含税销售价款3000元,没有纳税负担了,销售毛利润为3000—2340==660元。
3、丙纳税人由于享受了免税待遇,生产的D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款为4000元,成本为3000元,没有纳税负担,销售毛利润4000—3000==1000元。
4、 纳税人不销售免税待遇,生产的E产品价款6000元,销项税额为1020元,成本为4000元,没有进项税,其纳税负担为1020元。销售毛利润为6000—4000==2000元。
以上四家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共计为170+1020=1190元。远比上面四家纳税人都不免税要高的多。四家纳税人共计的销售毛利润为1000+660+1000+2000=4660元,也低于不免税的销售毛利润水平。
当然,如果是其他纳税人照常纳税,丁纳税人享受免税待遇就大不相同了,那样总体纳税负担为170+170+170=510元。
(三)结论:从局部利益分析,只有丙纳税人享受免税以后,在销售毛利润不变化的情况下减轻了纳税负担。甲纳税人没有受影响。乙纳税人在减轻纳税负担的同时也降低了销售毛利润。丁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比以前大大加重了。从全局利益分析,只有在产品最后进入消费领域免税,才能真正降低纳税人的总体纳税负担。否则,非最终产品免税,将会增加纳税人的总体纳税负.

参考文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文件

❺ 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什么会放弃免税权

我国的增值税是对应税项目在各流转环节中的增值额计征的,其征收方式是环版环相扣的链条权式,任何一个环节征税或抵扣不足,都会导致该链条的脱节,使税负在不同环节间发生转移。正因如此,使得免税在某些情况下不但不能给纳税人增加利益,反而会加重其税收负担

❻ 企业为什么会放弃减税

多种原因造成的抄,一是减税金额小,企业嫌麻烦看不上;二是部分小企业请的是代帐会计,代帐会计为图省事,擅自放弃减税优惠,三是部分企业因前期预缴税款金额大造成多交税款,担心税务局办理退税前会查账,如审查严格非但不能享受减税优惠,而且还要多缴税。

❼ 为什么有的企业要申请放弃免税

发文文号: 财税[2007]12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7-9-25
实施时间: 2007-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税收管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六、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❽ 为什么要放弃免税权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版企业销权售免税粮食除外)。因此,对非最终产品的免税,免税产品销售价格中包含的以前环
节已交增值税将不能向后转移,而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并成为下一环节纳税人购入原材料成本的一部分。下一环节纳税人为维持其利润,必然要将上一环节未能抵扣而
转入产品成本的增值税额体现在其产品销售价格中。所以,对非最终产品免税,一方面免税环节未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将直接体现为增加产品流转总过程的增值税税负,同时也
将使一部分增值额被重复征税,而且免税环节越往后,增加的税负及重复征税部分也越大。因此,会有企业选择放弃免税权。

❾ 纳税人为什么使用或放弃免税权

对1般纳税人来讲免税其实不1定带来好处

❿ 纳税人为什么放弃免税权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回127号)现将增值税纳答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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