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综合季度累计多少免税
㈠ 国税地税都免税,国税还需要每季度申报吗
要申报,是“零申报”。
㈡ 个体工商户国税每季度不超9万免税,地税要交的话需要交什么税3季度开票10000万要交多少税什么税
地税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各地对个人所得税规定不一样,具体应当向地税局咨询。
㈢ 现在的地税,国税到底怎么个收法,达到什么条件可以免税
一、如果你是经营商业、工业或者加工、修理修配方面的个体工商户,税收标准是:
你的营版业额如果在5000元以权下就不需要交税。
如果你的营业额如果在5000元以上,国税方面,要按你经营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地税方面:按增值税额的5%交纳城建税(城建税乡1%、县城建制镇工矿区5%、市、区7%);按增值税额的5%交纳教育附加3%;个人所得税根据你的利润大小,使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如果你是经营服务业(比如理发、饭店、宾馆等)个体工商户,税收标准是:
你的营业额如果在5000元以下就不需要交税。
如果你的营业额如果在5000元以上,就只要到地税部门交税。要按你经营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按营业税额的5%交纳城建税(城建税乡1%、县城建制镇工矿区5%、市、区7%);按营业税额的5%交纳教育附加3%;个人所得税根据你的利润大小,使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㈣ 个体户是按季度报税 每个月不超过3万免交税 我想问下3个月内 有一个月
现在是季度报税,季度没超过就不用报税
㈤ 怎么算国税地税一共交几个税点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交的有3种,分别是城市建设维护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以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为基数。具体计算:
城市建设维护税=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7%
教育费附加=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2%
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5%,小型微利企业按20%征收;地税按增值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按3%缴纳教育费附加,另外有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辆税这些税种的税率各不一样,具体可查询地税公告。
(5)地税综合季度累计多少免税扩展阅读: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外资企业1994年之前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从1994年1月1日起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类型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四、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㈥ 地税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如何计算
预缴的的基础是本季度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乘以适用税率后,减除本年累计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为本季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㈦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三个月不超过9万增值税免税地税呢
增值来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自人,三个月合计不超过9万增值税免税,同时免缴地税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只要缴增值税,就要交地税的附加税,增值税不交的,地税的附加税也免,二者的比例关系不变。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连续滚动的12个月,公司2014年3月成立,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销售额超过认定销售额,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样2014年8月到2015年7月也是连续12个月,任意连续12个月达到标准的,都要认定一般纳税人。
㈧ 地税企业所得税A类季度报表申报的累计金额怎样填。
地税企业所得税A类季度报表申报的累计金额填年初至本月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各列的填报
1、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2、第18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各行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2、第25行至第32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第11行。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8、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按月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按季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19、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0、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2行=第20行×第21行。
21、第24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22、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6行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3、第27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4、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8行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25、第29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26、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
27、第3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28、第32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第32行=第28行×第31行
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9行=第4+4-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10行。
(3)第15行=第11-12-13-14行,且第15行≤0时,填0。
(4)第22行=第20×21行。
(5)第26=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6)第27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7)第28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2、表间关系
(1)第28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2)第31、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税额”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1.使用对象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要求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
“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
“应纳所得税额”:填写分配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8.“收入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
9.“工资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10.“资产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12.
“分配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13.
“合计”: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