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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属于免税收入为什么不产生递延

发布时间: 2021-03-07 05:31:47

Ⅰ 为什么税收减免不算政府补助

1、要从出口免抵退的原理来分析理解这个问题。
2、严格意义来说,出口退税专,其实不是企业的“收入”属。因为退还的是企业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材料等所对应的那一部分进项税金。
3、 一、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Ⅱ 为什么免税就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存在暂时性差异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几种情形
在会计中,有些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类似,虽是暂时性差异,但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是为什么呢?都有哪些情形呢?下面为您进行了介绍,大家可以看一下~~
1.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确认时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于无形资产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是不确认的;
2.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确认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由于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也是不确认的;
3.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
4.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或者小于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是拟长期持有的情况下,也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
“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理解
理解①:“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在确认无形资产时的分录是:借:无形资产,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在此分录中既没有影响会计利润,也没有影响应纳税所得;而不是说在无形资产使用过程中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摊销、减值等原因必定会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理解②:之所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因为:由于无形资产确认时不影响利润和应交所得税,所以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对应科目就不应当是所得税费用。又由于它不是合并业务,对应科目也不能是商誉;又由于它不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所以对应科目也不能是资本公积;那么对应科目只对是无形资产本身,分录是: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无形资产。
由于这一分录中减少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从而违背了历史成本计量原则;同时这一分录中贷方的无形资产使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少了,又产生了新的暂时性差异,这又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将进入一种无限循环,所以,这种情况下准则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Ⅲ 政府补助收入都是不征税收入吗

政府补贴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又作了具体的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Ⅳ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为什么要作为递延收益来核

如果是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就应该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内期的损益,即取得时应该确认递容延收益。如果是与收益有关的就要分情况了,若是用以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者损失的要在取得时计入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若使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就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Ⅳ 递延收益核算什么属于什么会计科目政府补助为什么计入递延收益

递延所得税资产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属于资产类科目。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余额在借方。

递延所得税负债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属于负债类科目。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本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本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商誉,借记本科目,贷记"商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本期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大于其账面余额的,
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商誉,借记"商誉"科目,贷记本科目。

Ⅵ 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是否不属于所得税准则规范的内容

“外资企业接受政府补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国税函〔2007〕408号文件对外资企业取得财政补助的纳税问题进行了明确,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08号,以下简称408号文件)下发后,最近有一些纳税人拨打江西萍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就外资企业取得财政补助如何征收所得税问题进行询问,坐席员结合相关政策作了详细而全面的解答。
408号文件对原有企业取得财政补助征税办法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使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逐步向新企业所得税法靠拢。
政府补助实际上就是财政补贴收入,主要包括货币性补贴和非货币性资产补贴。对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内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早有具体规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对此一直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外资企业一般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作为补贴收入处理,或作为接受捐赠处理。按照上述处理,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都要纳入企业应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这种不区分补助项目的具体情况一律征税的做法,也是不尽合理的,在执法实践中,税务人员也有征税依据不足的感觉。
鉴于以上情况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要求,408号文件就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称企业)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以下称政府补助),分别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该项规定,外资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补贴收入,只要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文件规定免予征税,则企业可以不按会计制度规定作为补贴收入处理,也不需要作为接受政府捐赠记入捐赠收入处理,而是视为接受投资进行税收处理。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理解为,只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指明了专项用途,且没有指明要征税的政府补助,可以视为符合规定,免予征税。如果接受的补助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如固定资产等,其资产的价值还可以与其他资产一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其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在会计处理方面,外资企业还是应该按新准则规定处理,即在增加资产的同时,将此项资产记入当期损益或作为递延收益。纳税申报时,再进行调整处理。
二是除上述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1)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2)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应该说,除了可以免税的政府财政补助外,其他补助都必须纳入征税范围。而征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将补助记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所得税。这种处理简便易行,但是企业需要当期缴纳税收,增加了支付负担。特别是在接受非现金资产的情况下,要求企业具备相当强的支付能力。另一种是暂时不缴纳所得税,采取分期递延缴纳的方式,这样就可以缓解企业的当期支付压力。正是基于后一种考虑,408号文件规定,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其补助金额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也就是说,如果外企购置的非流动资产与政府财政补助有关,而该项补助额又暂时没有记入当期损益征税的情况下,那么,该项资产的计税成本要按照会计成本减除补助金额后的价值确定。这与外资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征税处理十分相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三是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项税收处理不仅与现行新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基本一致,而且无论作为政府财政补助还是作为接受政府捐赠,也都是应该纳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规定: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规定也还是与外资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征税处理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文件对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纳税的规定,与新会计处理方面存在些许差异。

Ⅶ 政府给的稳岗补贴收入是不是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取得稳岗补贴,如果符合条件,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否则,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取得稳岗补贴,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否则,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7)政府补助属于免税收入为什么不产生递延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Ⅷ 政府补助能放递延所得税资产吗

不能的,政府补助是补贴收入。可以先计入递延收益,但绝对不能进递延所得税资产

Ⅸ 关于政府补助,什么时候计入递延收益科目,什么时候计入营业外呢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的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者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的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9)政府补助属于免税收入为什么不产生递延扩展阅读:

2017 年5 月10 日 财会[2017]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第二章《确认和计量》中:

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九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Ⅹ 政府补贴收入 是否为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 那那些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

政府补贴收入不一定是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收入都应该相应交税,交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也有例外,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政府补助属于免税收入为什么不产生递延扩展阅读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为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补助的原则和理念,政府补助主要是对企业特定产品由于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价格低于成本的一种补偿。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最终也是与收益相关,只是暂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在相关资产形成、投入使用并提取折旧或摊销时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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