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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类属于免税销售

发布时间: 2021-03-08 01:20:41

㈠ 哪些可以免税

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扶持或照顾的特殊规定,是世界各国及各个税种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
免税是把税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制定的措施。在经济生活中,税收立法确定的税收制度,包括设立税种、设计税目和税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群体的平均承受能力来制定的,适应了普遍性、一般性的要求。但具体到不同产业、不同地区和不同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往往需要从实际出发,对一些需要扶持、鼓励或照顾的地区、行业、产业或纳税人、征税对象给予特殊的规定,以体现税收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因此,在统一征税的基础上,采取免税的税收优惠,以适应个别的特殊的情形,成为世界各国税收制度普遍采取的一种政策措施。
[编辑本段]免税分类
免税一般可以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
1、法定免税
法定免税是指在税法中列举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关规定,并列入相应税种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之中。这类免税条款,免税期限一般较长或无期限,免税内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旦列入税法,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修改或取消。这类免税主要是从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宏观发展及产业规划的大局出发,对一些需要鼓励发展的项目或关系社会稳定的行业领域,给予的税收扶持或照顾,具有长期的适用性和较强的政策性。如:按照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2、特定免税
特定免税是根据政治、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和贯彻税收政策的需要,对个别、特殊的情况专案规定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是在税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的政策措施,或者是在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后作出的免税补充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税收立法机构授权,由国家或地区行政机构及国家主管税务的部门,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免税范围较小,免税期限较短,免税对象具体明确,多数是针对具体的个别纳税人或某些特定的征税对象及具体的经营业务。这种免税规定,具有灵活性、不确定性和较强的限制性,一般都需要纳税人首先提出申请,提供符合免税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逐级上报最高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例如,按照财税字〔1998〕33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和经销单位销售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按照(94)财税字第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1年至第2 年免征农业所得税。
3、临时免税
临时免税是对个别纳税人因遭受特殊困难而无力履行纳税义务,或因特殊原因要求减除纳税义务的,对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给予豁免的特殊规定。这类免税一般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均只作出原则规定,并不限于哪类行业或者项目。它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免税,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征。因此,这类免税与特定免税一样,一般都需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免税的照顾。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1年。
上述三类免税规定,法定免税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是辅助方式,是对法定免税的补充。世界各国对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都严格控制,尽量避免这类条款所产生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等负面影响。由于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经济法律、法规尚处于不断修改完善阶段,为了保证国家各项改革措施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在现有法定免税政策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和补充大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条款,不仅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㈡ 哪些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技术转让收入、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等。下面具体阐述:

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原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各种企业债券等,不包括在国债范围之内。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购买国债,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

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除此之外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所得,征收所得税。

(3)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

税法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凡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补贴收入,应一律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4)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

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收取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技术转让收入。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

(7)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

主要包括: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以及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8)其他免税收入。

指上述项目之外,经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项目。

(2)什么类属于免税销售扩展阅读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区别:

1、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属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2、不征税收入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而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㈢ 哪些常见的类别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基础有8类,免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具体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内养殖容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初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具体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 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7、 和残疾人有关的征免增值税项目。8、 关于国有粮食企业的征免增值税项目等等

㈣ 经营范围免税商店商品销售是什么意思

经营范围免税商店商品销售是什么意思?我觉得免费。免税。都是残疾人开的商店。

㈤ 销售免税农副产品开具增值税发票选什么免税类型

销售免税农副产品开具增值税发 票选免税货物类型。

取得增值税普通票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是可以抵扣的。

㈥ 免税农产品包括哪些

免税农产品免的是增值税,是可以%抵扣进项税,其中包含的运费可以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收购金额*13%,运费抵扣的进项税=(运费+建设基金)*7%。

免税农产品包括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一、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的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四、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自2012年10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6)什么类属于免税销售扩展阅读:

1、农产品流通是指农产品中的商品部分,通过买卖的形式实现从农业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转移的一种经济活动。

2、农产品流通包括农产品的收购、运输、储存、销售等一系列环节。广义的农产品,包括农业(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副业的产品;狭义的农产品,仅包括种植业的产品,诸如: 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等产品。

农产品流通意义:

1、实现农产品的价值,为农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条件

2、满足城乡人民的农产品需要

3、调节产销矛盾,导向农业生产

4、维持农业和国民经济其它部门的产品供需关系

5、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农产品损耗

参考链接:农产品流通_网络

㈦ 销售免税商品要征增值税吗税率是多少

一般情况下,旅游来公司销售商源品,是不能免税的,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是13%(以前是16%,更早是17%)。不能按照旅游服务的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必须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㈧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属于哪一类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不是,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不是根据这个认定的

㈨ 哪些是免税国家

没有免税国家,应该是说免税店。
一、什么是免税店
免税店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供应免税品的企业。免税商店供应对象主要有因公出国人员、远洋海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出国探亲的中国公民及在国内的外国专家等。

经海关批准的,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和边境口岸的,向已办完出境手续和尚未办理人境手续的出入境旅客销售免税进口商品的场所(商店)。免税店进口的商品应存放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免纳进口各税,并接受海关监管,且定期向海关办理售出货物的核销手续。进境旅客在免税店所购得的商品,是否应纳税由海关按规定办理核放。除上述出入境旅客外,免税店一般不得将其免税商品售予其他人或转为内销。

二、免税店的分类
目前,我国境内的免税店主要有口岸免税店、运输工具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外交人员免税店、供船免税店及我出国人员外汇免税商店。

三、免税店购物条件
到境内免税商店购买外汇商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符合规定的供应对象;

2、特有符合规定的有效单证,即本人护照及经海关签证的“入境旅客行李申报单”或者“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等;

3、持有从境外带入,并已向海关申报的外币;

4、符合海关对免税物品验放的规定,即旅客有准予带进免税物品的额度,并在限定物品品种、数量范围内。

符合上述条件的旅客可到指定的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商品。填写购物单在外汇免税商店营业窗口付款后,到海关窗口办理审核手续。经海关审核批准,即在购物单提货联加盖验讫章。旅客凭此单到提货点提货。付款和交海关审核时,均须出示符合规定的有效单证。

旅客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免税总值限完税价格人民币2000元,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第一类列各物品单一品种单价超出2000元的,准予免税购买一件;对征税购买的,海关予以从宽掌握。对旅客携带进境的第一类物品和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的第一类物品,可不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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