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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豆粕不是免税产品

发布时间: 2021-03-08 03:27:07

㈠ 饲料原料免税

您营业执照饲料原料没能经营饲料原料看原料原料免税缴税两种比免税产品:鱼粉DDGS磷酸氢钙棉粕等种产品需申报免税交税底企业所税要缴纳豆粕等税产品必须没帮助请设置佳答案谢谢

㈡ 我要办销售饲料,饲料原料豆粕,棉粕等一类的销售公司,这个免税吗

不是所有饲料豆粕公司都免增值税,请您看以一下财政部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规定,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不过你要是在地区注册个饲料公司,卖卖饲料,豆粕什么的,最好到工商局咨询下,一般情况下是不收税的,如经营特殊饲料制品可能要收税的。

㈢ 豆粕为什么要交增值税

豆粕要交增值税。

针对豆粕,国税总局专门出了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版征免增值税题目的通知》权(国税函〔2010〕75号)明确: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自2010年1月1日起,均免征增值税。

㈣ 发酵豆粕不免税吗

这个是不免税的,因为现在特别的,不需要这个东西,如果是发酵的酵素可以免税。

㈤ 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哪些

饲料产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增值税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税率为13%。(《增值税暂行条例》)[
2、对部分饲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 运用该政策关键在于能否准确区分免税“饲料”。《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明确了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
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另外,以下产品属于免税“饲料”:
(1)骨粉。(《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4号))
(2)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3)饲用鱼油。(《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4)黄粉、白鱼粉和谷朊粉。(《关于划分饲料添加剂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9]206号)) 下面产品不属于免税“饲料”:
(1)饲料添加剂。
(2)宠物饲料产品。(《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
(3)金霉素、伏球、黄霉素、阿散酸和奶粉。(粤国税函[1999]206号)
3、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

㈥ 豆粕为什么不免征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四、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新文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规定:"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6)为什么豆粕不是免税产品扩展阅读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7项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5项

㈦ 做饲料的企业国家免税吗

根据《财政部抄、国家税务袭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规定,五类饲料产品可免缴增值税
一是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
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二是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是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是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是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只有符合规定的几种是免税的,其他的不免税。

㈧ 粕类产品中,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均免征,那豆粕是不是正常的13%属于饲料里的例外

对,只有豆粕征收增值税13%。

资料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明确,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自2010年1月1日起,均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明确,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明确,自2010年10月1日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特别提醒: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改变了过去从形式上看待售后回租 的行为,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视为同一项交易,因此,税务处理上不再分解为出售和租赁两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相对于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对受让人(出租方)仍应按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可见该文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此前因融资性售后回租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按《税收征管法》和本文件的规定进行退税。

2010年12月2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㈨ 豆粕是否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其他粕类饲料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文件附件1第三条明确: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规定:“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㈩ 豆粕属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豆粕属不属于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5号
各省、自内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容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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