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免税是免什么
① 出口免税指什么
出口免税—— 一般贸易出口免税
流转税方面,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先后制定了诸多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有的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有的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概括起来,主要有:出口免税、出口退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饲料企业免税、废旧物资回收先征后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以及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税等优惠政策。其中,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的免税,从1996年开始,国家是逐年下文明确的,在此不作介绍,有关这方面免税的政策和操作办法,企业可以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下面就上述除农业生产资料以外的免税项目,分别介绍如下:
出口免税:
出口免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或购买货物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国家给予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可分为一般贸易出口免税、加工贸易免税和加工贸易间接出口免各三种情况。
(一) 一般贸易出口免税
一般贸易出口免税,主要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中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和生产特定产品出口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老外商投资企业。
1、 政策规定
(1) 1994年8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58号文件、1995年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9号文件和1996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文件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除原油、糖和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货物(包括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目前实行免税政策,不退税。
(1) 1995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92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1) 1994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口的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 1999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如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征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其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继续实行出口免税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改按退税办法。
1、 操作办法
(1) 免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税申请表;
① 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① 出口商品发票;
① 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① 结汇水单(复印件);
① 为生产出口货物购买国内原材料所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① 出口销售明细帐。
对于经省外经贸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申请免税时,还应提供省外经贸部门的正式批文。
对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 免税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免税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报送市地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审核审批。
出口免税—— 进料加工免税
进料加工免税
进料加工是指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专为加工出品商品而用外汇购买国外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经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品的业务。
进料加工复出口免税,在2000年底前,仅适用于申请继续免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新、老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都实行出品退税政策。
进料加工免税,分进料加工直接出口免税和进料加工间接出口免税。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经加工后直接报关出口的加工贸易形式。进料加工间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加工贸易形式。
1、 进料加工直接出口
(1) 政策规定
1994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1) 操作办法
① 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加工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并附送如下资料:
A海关核签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B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C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货物免税申请表;
D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E外销发票;
F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G结汇水单(复印件)。
① 免税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经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要上报市地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1、 进料加工间接出口
(1) 政策规定
1994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上游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下游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1996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文件又规定:关于间接出口免税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
(1) 操作办法
① 上游企业免税申请
上游企业应在"报关出口"(即转让下游企业)后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附送如下资料:
A海关监管手册;
B与下游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C销售给下游企业的发票;
D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请表;
E加盖"不作出口海关统计"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① 下游企业免税申请
下游企业应在报关出口后30日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附送如下资料:
A海关监管手册;
B与上流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C外销发票;
D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请表;
E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F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G结汇水单(复印件)。
① 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经初审,对符合规定的,要上报市地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批。
如何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的注册及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CO证书)。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汕头地区的签证机构,为帮助出口企业加深对CO证书有关规定的了解,就如何申办CO证书业务作一介绍:
一、企业具备什么条件才有资格向我局申请注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我局申请注册。
二、办理注册手续的程序:
申请单位向我局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的注册时,应持单位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前来办理,对申请单位在保密情况下提供的材料,我局给予保护。
申请单位的印章和证书手签人员的姓名在申请单位注册时应进行登记,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企业印章、手签人员如有更改,申请单位应事先向我局报告。
三、如何申领CO证书:
1、我局在受理CO证书的签证时,本著扶持企业、服务外贸的宗旨,对货物装运报关出运后15天内到我局申请签证的,签发正常证书;超过15天的,申请后发证书。办理后发证书时,企业需提供出口报关单或提单,经签发机构领导审批后,签后发证书。企业到我局申领正常或后发证书时,均立等可取。
2、企业申请签证时,应持申请单、出口发票及缮制好的证书前来办理,所附出口发票格式无硬性规定,既可打印缮制,也可手写,特殊情况,发票复印件加盖印章也可以接受。
3、申请单位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原产地证书内容时,必须填写更改申请单,申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领导审批后,收回原发产地证书,换发新证。
4、如已签发的证书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必须先向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办的《国门时报》登报声明,我局凭《国门时报》编辑部出具的回执及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有关依据,经签证机构领导审批后,予以重新办理申领证书,并在重新签发的证书上注?quot;××年××月××日签发第××号原产地证书作废"。
5、我局为方便出口企业,在简化手续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凡已在我局办理普惠制产地证注册登记的企业,如需增加一般原产地注册者,无须提供相关单据,由我局直接在其普惠制注册档案上增加一般原产地注册登记。
出口免税
1.退回货物退税。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出境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退还关税。(条例第50条)
2.安家物品免税。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税放行。(办法第21条)
3.铝材废料免税。从1997年11月1日起,对易拉罐生产列名企业使用进口铝材生产内销易拉罐所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署税字〔1997〕867号)
4.出口产品免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洋浦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福州马尾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区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5.转口货物免税。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或存入保税仓库,复出口的,免征出口关税。
② 谁知道出口退税免税的政策是什么适用范围是什么
报关出口后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的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但由于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 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及其条件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和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申报退税: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 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的货物;
(2)必须是在财务上已做销售的货物。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装船提章,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价折算人民币入帐。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 如捐赠给外商的礼品、不作销售处理的样品和展品、个人在国内购置自带出境的货物等,不予退税。
(3)必须是报关离境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已收汇核销的货物。 报送出口不离境的货物、在国内销售收取外汇而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以及离境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由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均不能退税。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退税: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5、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如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6、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票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7、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报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10、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自用汽油、柴油的增值税实行退税;11、 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13、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的货物;14、从1995年7月1日起,经商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其自产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01年前实行免税;15、从1996年9月1日起,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等六大类国产品;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17、从1999年9月1日起,商贸部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19、从2000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二、 特准不予退税(免)税的出口货物
国家规定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1、原油;2、援外出口货物;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其合金、白金等;糖;4、出口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出口的免税农产品;5、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并持普通发票的除列举特准退税的十二类货物之外的出口货物;6、非指定经营企业出口原高科率货物和贵重货物;7、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8、从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9、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非自产货物;10、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货物。涉嫌骗税的出口货物在未查清之前,也不得退税。
三、 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店品和用具;
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4、古旧图书;
5、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6、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7、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1)饲料;(2)农膜;(3)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胺、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 服、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胺、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尿素、磷胺和硫磷胺(4) 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5)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6) 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费甩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③ 海关减免税,减免的是什么税,包括进口环节税么
法律救济“海关法”规定的六种货物物品:
(1);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版货样的
(权2)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材料;
(3)损坏或之前,货物通关的损失;
(4)指定货物的金额之内;
(5)还原法,免除其他货物,物品; 国际条约(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免征货物,物品的规定。
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减免税已实施的项目:
(1)科学的物资;
(2)残疾人和特殊制品的人;
(3)轿车和轻型客车国产化;
(4)救灾物资;
(5)外商投资企业;
(6)资助的项目;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8)加工贸易设备。
自2009年1月1日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还有就是,大部分减免税货物进口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恢复,只有免征进口关税
④ 进出口申请免税的条件和流程是怎样的免税内容有哪些
首先要看货物是不是属于能免税的范百围内。
办理需要提供发票,装箱单,合版同度(中权英文对照),还有免税申请表。具体可以到当地报关行咨询。报关行可以代知办一小部分的手续,主要还是企业自己向道海关申请。
我以前帮客户办过,快是一个版星期就批了,慢的也有一个月还没有批的。就要看你们货的复杂程度和当地海关权的办事效率了。祝好运!
⑤ 进出口减免税
减免税申请复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制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⑥ 进口免税货物 免的是什么税
是的,进口免的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一般就是关税和增值税,有些还有消费税;
免税进口,就是直接进来不用交费,而不是先交再退。
⑦ 哪些进口产品可以免收关税
进口货物可以免税的如下:
1. 加工出口免税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 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子以退税。
2. 特殊货物减免税下列进口货物,可酌情减免关税:
① 在境 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② 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货物;
③ 海关检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3. 退回货物免税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4. 外交人员免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 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5. 边境贸易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
6. 生活用品免税 中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连续在境外每满180天,远洋海员每满120天者,可以免税携带一件规定的生活用品,包括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收录机、组合音响等。
7. 避孕用具和药品免税携带不超过海关规定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避孕用具和药品,免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关税。
8. 贷款项目设备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 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关税。
⑧ 什么行业 进出口免税
进出口环节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
1、增值税:是以商品的生产、流通回和劳务服务各个环答节所创造的新增价值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2、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⑨ 出口免税是全部免除还是部分免除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规定,自2006年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7种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这7种行为是:
――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两部门明确表示,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