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企业是指什么单位
① 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的单位是什么意思
应该是大于200万人民币,才享受减免税。单位大于200万。
② 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是什么呢月3季度9 是指得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呢
增值税3个月不超9万是免税的,所得是是根据是否符合小微条件核定的。
所得税小微的标准是如下:
其他企业:资产总额小于1000万,从业人数小于80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万,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为否
工业企业:资产总额小于3000万,从业人数小于100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万,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为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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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都有哪些
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2、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3、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3)减免税企业是指什么单位扩展阅读
减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填写《政策性减免税申请表》等相关减免税申请表。
3、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根据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具体形式
1、税基式减免
即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应用形式有设起征点、免征额和允许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
就是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实现税收的减免。
3、税额式减免
就是通过直接减免税收的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包括全额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和核定减征额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减免税
④ 减免税申报表是所有单位都需要申报吗,还是没有减免税项目的企业是否需要报此表
没有减免项目的不用报。一般报这个都是小型微利企业,或者是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是开发区什么的企业等等,有减税项目的并且有减税意向的才要填写。
⑤ 国家新出台的税收减免中 小微型企业都包含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区分行业不同,标准不同,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回1、从事国家非限答制和禁止行业;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条件之一,而不是企业利润总额。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据实填报所属行业、当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指标,主管税务机关将进行审核认定。经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本年汇算清缴申报和下一年度预缴申报可以按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是针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再优惠: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⑥ 减免税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一、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四)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二、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企业安置的下岗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书。 (二)商贸企业的具体条件? 1.“商贸企业”是指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制品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不包括旅游饭店)。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并且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2.新办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当年安置下岗人员符合规定比例。 4.与录用的下岗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为安置的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三)服务型企业的具体条件 1.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包括从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服务型企业。 2.新办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其他条件比照商贸企业标准执行。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⑵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⑷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2.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五)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新办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办的企业。三、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
(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 (四)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 (五)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 四、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以及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 (三)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五、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的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进行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 (二)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六、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
(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 (二)必须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 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 (三)其收入是为学生、教师、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他收入不得享受。 (四)具有有关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
七、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 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转制注册之日。 (三)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四)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五)科研机构整体改制后在新企业中所占股权达50%以上。 八、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 (一)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二)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 (三)为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即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后取得的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而新办的企业,其所得税优惠具体审批条件: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3.与安置的分流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 4.安置的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为安置的分流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 (六)地方省级党委、政府进行机关后勤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比照以上条件执行。 九、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生产的设备(产品)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 (二)能够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 (三)取得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十、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必须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执行。 (三)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
十一、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远洋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二)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优惠。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四)渔业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
十二、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二)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三)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四)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3.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五)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六)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七)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十三、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
(一)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取得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 (三)取得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十四、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一)必须是生产和装配《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内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二)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必须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 (五)须提供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⑦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税收
如果你们想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你们要先适合税收优惠政策。版
然权后按下面的程序来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⑧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的减税或者免税的,主要有以下项目: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具体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具体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人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①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②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③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④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⑤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⑥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情况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11.新设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12.收取政府性基金的优惠。对纳人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13.专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进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14.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6.研制新产品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单台5万元(工业企业为10万元)直接扣除。费用比上年增长10%的,费用按实列支外,经批准,还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