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免税怎么办理
『壹』 供热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1、来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源以及“财税[2008]第001号”文的规定,老少边穷地区企业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取消,优惠期结束不能再享受此一政策。2、不过,根据“国发[2007]39号”文的规定,“财税[2001]202号”文仍继续执行(主要涉及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贰』 供热企业向非盈利机构供热而取得的供暖费是免税的吗
供热企业向非盈利机构供热而取得的供暖费,不是免税的。对居民供热才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另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税[2009]11号文件要求,北京市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凭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叁』 低保户的供热减免需要什么证件
第一,低保户、困难居民须持低保证或困难居民证及身份证、户口簿、房证原件,到供热单位提出热费减免申请,然后由供热单位工作人员走访合格后,填写走访通知单并发放2014~2015年度困难户减免审批表。第二,低保户及困难居民将走访单和减免审批表与四证原件及复印件送到供热单位营销服务大厅进行审批(低保证上必须有地址,无地址的须到低保中心换证,如有残疾证需持残疾证原件)。第三,经供热单位审批合格后报所在区民政局盖章确认,由市供热办收费中心入网审批后,加盖公章。第四,低保户、困难居民到供热单位收费窗口结清未减免部分热费后,供热单位将减免表发到用户手中,减免生效。
此外,优抚对象须持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和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有效证件原件,到所在区民政局申请供热费减免并填写《供热费减免审批表》,并由区民政局审核合格后加盖公章,持盖章后的《供热费减免审批表》和有效证件复印件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肆』 关于供热企业减免税的文件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
『伍』 取暖费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减免的增值税除出口退税外,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6第94号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供热免税怎么办理扩展阅读: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
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陆』 对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内容
内容摘要:
首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次,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详细内容:
首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一,注意免税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北方地区随着纬度不同,各地入冬时间也不同,东北已经下大雪,华北地区还是初秋时节。比如,哈尔滨的供暖期一般是每年的10月20日到次年的4月20日;北京的供暖期一般是每年的11月15日到次年的3月15日。所以,哈尔滨的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截止时间是2018年4月20日,北京的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截止时间是2018年3月15日。
第二,注意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的范围: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实务中,供热企业大多数是通过小区物业公司向居民收取采暖费。
第三,注意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与其他采暖费收入分别核算,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第四,注意开票问题。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供热企业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是否需要享受免税还是放弃免税?
财税〔2008〕171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中明确,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也就是说,供热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一般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供热的售价偏低,部分供热企业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多缴纳税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供热企业,尤其是热电联产的企业,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详细测算,需要比较向居民供热的销项税额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大小。
94号文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当月全部采暖费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免税收入比例,计算出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确定向居民供热的销售额。
然后,确定向居民供热发生的进项税额。热电联产企业,一般无法判断所购进的煤炭哪些用于发电,哪些用于供热,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进而计算出向居民供热发生的进项税额。
通过上述计算得出,如果供热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则争取免税较划算;反过来,放弃免税权合适。需要提醒的是,放弃免税权要进行申请,并且一经放弃36个月不得重新申请。
其次,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醒注意免税时间与免征增值税时间的区别。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柒』 供热免税问题
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财税〔2009〕11号)
以供热对象划分征免,不依谁承担划分征免。收取单位职工热费不免税
收取供热报停居民热费免征增值税
『捌』 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暖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规定: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本条所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玖』 对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内容
内容摘要:
首先,自2016年1月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次,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详细内容:
首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一,注意免税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北方地区随着纬度不同,各地入冬时间也不同,东北已经下大雪,华北地区还是初秋时节。比如,哈尔滨的供暖期一般是每年的10月20日到次年的4月20日;北京的供暖期一般是每年的11月15日到次年的3月15日。所以,哈尔滨的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截止时间是2018年4月20日,北京的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截止时间是2018年3月15日。
第二,注意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的范围: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实务中,供热企业大多数是通过小区物业公司向居民收取采暖费。
第三,注意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与其他采暖费收入分别核算,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第四,注意开票问题。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供热企业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是否需要享受免税还是放弃免税?
财税〔2008〕171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中明确,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也就是说,供热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一般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供热的售价偏低,部分供热企业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多缴纳税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供热企业,尤其是热电联产的企业,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详细测算,需要比较向居民供热的销项税额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大小。
94号文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当月全部采暖费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免税收入比例,计算出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确定向居民供热的销售额。
然后,确定向居民供热发生的进项税额。热电联产企业,一般无法判断所购进的煤炭哪些用于发电,哪些用于供热,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进而计算出向居民供热发生的进项税额。
通过上述计算得出,如果供热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则争取免税较划算;反过来,放弃免税权合适。需要提醒的是,放弃免税权要进行申请,并且一经放弃36个月不得重新申请。
其次,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醒注意免税时间与免征增值税时间的区别。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