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有什么是免税产品
⑴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免税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明确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4项税负,自2008年7月1日施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将有利于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成本,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期持续发展。
该《通知》明确了以下四项减免税政策: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作为由农民自愿组建,围绕同一类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营销而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改革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作为弱势群体的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可以代表社员与外界签订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农民合作社还享有政府的税收优惠和财政、金融支持。
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制定财政、税收及金融支持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今年中央的“一号文件”指出,今年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和金融政策。
该《通知》指出,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⑵ 合作社增值税免征条文规定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⑶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申请什么发票?都可以,但如果是销售免税农产品,只能用普通发票。。
⑷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减免政策有哪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颁布时间:2008-6-24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⑸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颁布时间:内2008-6-24发文单位:财容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⑹ 合作社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指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利用税收制度,减轻特定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以此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者相应的纳税人行为。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两个方面,一是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二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特别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特别规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
(1)所得税方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第049号)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明确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 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的微利农村信用社可按照一般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的公告》明确规定: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具体品种范围(具体内容请登录www.cfc.agri.gov.cn查阅)。
(2)增值税方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十六条免税条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② 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生产销售农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部分农药、除草剂,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
③ 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21号)规定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
④ 部分省(区、市)的税务部门规定,合作社销售成员和非成员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除对合作社印花税进行减免外,还对增值税做出了优惠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营业税方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② 1994年税改后营业税的免税项目规定,由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等可免征营业税。
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④ 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⑤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由5%提高到8%,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在1997年12月31日前按5%税率征收,1998年1月1日起按8%税率征收,但后来还是改为按6%税率征税。
(4)部分地方税收规定。
各地方政府重视发挥合作社的作用,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更加具体,税收更加优惠。
①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黑龙江、江西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黑龙江、江西等地也有类似规定。
② 灵活抵扣增值税。江苏、广东等地合作社普通发票具有与增值税发票相同效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凭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 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浙江、江西等地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销售非成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成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④ 免征营业税。黑龙江、安徽、江西、四川、湖南、重庆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营业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四川、湖南、重庆等地都做出类似规定。浙江省进一步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农民个人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红色旅游、森林旅游和民俗风情旅游,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对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⑤ 扩大免征印花税范围。江西省农业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被国家指定为收购部门的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⑥ 免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重庆、广东、山东、安徽、辽宁等地免征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重庆市农委、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发出《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重庆市各地国税、地税部门要积极引导合作社按照税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落实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政策,广东、山东、安徽、辽宁也有类似规定。
⑦ 灵活核定纳税申报期限。重庆市三部门《通知》规定,要从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出发,注意区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销售行为和不间断、经常性生产销售行为,根据税法规定,灵活核定合作社的纳税申报期限。
⑧ 提供税收咨询和服务。重庆市三部门《通知》规定,各地国税、地税部门应有针对性的对本区域合作社开展办税辅导,解答有关合作社涉税规定的咨询,一次性告知办理发票领购、享受税收减免所需资料、办理流程等,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作社辅导其办理减免税手续,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⑺ 农村合作社需要交税收吗国家有这方面的免税政策吗
农村合作社很多项目是免税的,但不是所以的项目都可以免。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发81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销售农产品。
不含增值税的农业生产者生产的,普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减按13%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税率计算扣除;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销售的农业薄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销售本单位初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可以免征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丈夫等增值税。RY和水产养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征收和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年第113号)规定,种子、苗木、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农业综合产品的批发和零售免征增值税。文化片等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和饲料、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和农用薄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海关总署关于对种子、养殖者、鱼类和非营利野生动植物资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1997]3L号)规定,为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科学研究而进口的种子税、牲畜和鱼苗,可以暂予征收。
在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马、驴、牛、猪、羊、畜等可以得到改善。鱼苗、大麦、燕麦、高粱等农产品的最低最惠国税率为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货物实行低税率增值税政策和简易征收增值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农产品,可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2、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年第8L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合作社及其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225号)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指定的采购部门、村民委员会和印度工业企业签订的农业副产品采购合同,免征印花税。个别农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通知》(1988年第37号)规定,农作物、林业、畜牧业、牲畜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3、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可以从其所得中扣除。
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类和渔业;种植土豆、油料、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坚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种植中药材;种植树木;畜禽养殖;林产品的收集;农、林、牧、渔业服务业,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推广、农业机械运行和维护等;海洋捕捞。
(二)下列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海洋和内陆农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建议的批复》(财农办发[2009]20L号),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上升。
4、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在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个人或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后。
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在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特产税、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双户经营种植业、养殖业、养殖业、渔业,经营项目为农业税(含农特产)。属于税收、牧业税范围的,从“四业”取得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农民合作社有什么是免税产品扩展阅读:
合作社建立目的
一是合作社有利于种地走向企业化,更好的提高了生产力,提升了自身农产品的销售量。
可以相互对比一下,同样是1000亩的苹果,成立了合作社,在这个合作社的渠道销路下,苹果销售的渠道明显更多,价格明显更高,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滞销发生的几率比较低。
二是扩大经营规模。
在很多农村,成立合作社的发起人一般也是农业领域闯出一片天地的人,有着以往的种植经验或者农产品销售经验。但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又不够种了,于是就成立合作社,一方面带动乡里乡亲的致富,一方面也扩大自己的利润,实现双赢的局面。
三是获得国家的政策支持和补贴。
不得不说,很多成立合作社的创始人初期都是受到了国家政策的鼓励。这个政策的鼓励不是说上来就给钱那种。而项目的申报性补助。
⑻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吗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⑼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农户的产品属于免税产品吗
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所以刚刚收购过来的是免税产品,如果你加工包装了,就不是了
⑽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4种扶持方式。
(1)产业政策倾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4)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