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什么情况下减免税款
『壹』 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税收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 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贰』 车辆购置税什么时候取消或减免
目前只有对新能源车进行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014年7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版定,权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对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包括进口)的纯电动以及符合条件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三类新能源(1225.32,8.560,0.70%)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公布车型目录。
政策内容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五、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七、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叁』 车辆购置税的减免规定到底怎么解读
根据财复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的有关规定:
1、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2、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所以,只有当《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在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内的1.6升及其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才适用5%的车购税税率。
『肆』 什么时候减免汽车购置税啊
全国乘用车信息联席会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递交了一份救助汽车业的建议,并在"如何促进汽车市场发展"中提出降低购置税。业内人士说,这份方案已递交相关部门,为节能减排对小排量乘用车予以税费优惠,方案还就如何减免购置税还设计了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是按排量分级征收汽车购置税:排量1升以下乘用车的购置税从目前的10%降至2%;排量1至1.5升乘用车购置税调整至4%;排量1.5至2升的乘用车购置税调至6%;排量2至2.5升的购置税调至7%;排量2.5至3升的购置税调至8%;排量3升至4升的调至9%;排量4升以上的购置税仍为10%。 而第二种办法则是对1.6升以下小排量乘用车直接免征购置税。就在本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亦曾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 1.6升排量以下的轿车在销售环节将可能获得购置税的减免。然而,全国乘用车联席会秘书长饶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二种“免收小排量乘用车购置税”的方案不是他们提的
『伍』 车辆购置税中,什么叫做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请举例说明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八条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例如某车免除的购置税是10000元,使用5年后转让,这时只需补交5000元税款,即可过户。
『陆』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车辆购置税的免复税、减制税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④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⑤对于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6种车辆,兔税
『柒』 机动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的范围,以及减免的范围有哪些
机动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的范围包括:
纳税人为购置机动车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了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等。个人包括中国境内的所有人,包括在华定居的外国公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机动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的范围包括: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五、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七、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机动车车辆购置税是对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费,纳税人为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范围非常广泛,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所有车主在购买车辆后,都应该根据这个规定来缴纳费用。
『捌』 汽车何时减免购置税
据了解,全国乘用车信息联席会近期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商务部等递交了一份救助汽车业的建议。其中在“如何促进汽车市场发展”中特别提到降低购置税。
这份建议称,为了节能减排,按照国际惯例,对小排量乘用车税收优惠,对大排量乘用车税收不优惠,并设计了两种方案:
方案一,按排量分级征收汽车购置税。
将排量1升以下乘用车的购置税从目前的10%降至2%;排量1升至1.5升乘用车购置税调整至4%;排量1.5升至2升的乘用车购置税调至6%;排量2升至2.5升的购置税调至7%;排量2.5升至3升的购置税调至8%;排量3升至4升的调至9%;排量4升以上的购置税仍为10%。
方案二,免收小排量乘用车的购置税。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拉动内需、节能环保的主导思想下,这份建议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而且倾向第二种方案。如果一切顺利,预计明年上半年相关措施将会出台。
虽然这样,减免购置税的法规何时能够出台,谁也说不准。但是,在我国,任何法律和政策的出台,都有一个执行的时间,并且法律常规有一项规定,就是不能用新的法律去解释并处理新法执行日之前的问题。
据此,已经交纳的购置税是不能退的。倘若2月1日能够出台,那么,等出台后你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购置税是应该按新法执行的,或者按排量分级征收,或者免收小排量。
『玖』 车辆购置税免税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9)车辆什么情况下减免税款扩展阅读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规定如下;
1.汽车
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
(1) 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 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 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 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电车
(1) 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2) 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4.挂车
(1) 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2) 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共同承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