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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怎么进行免税认定

发布时间: 2021-03-13 21:00:51

㈠ 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应申报哪些资料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营对外贸易,已经办理了内相关登记。容按照规定应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免税认定,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应申报哪些资料?

专业解答

根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二)代理出口协议。

㈡ 有哪位能告诉进出口货物免税流程,要详细的啊!多谢!

税款退库必须执行收入退库制度,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办理退库,不得自行抵扣或抵缴。税额退还应通过银行转帐办理。具体情况:
(一)多缴税款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办税员向税务机关办理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程序为:办税员先向税务机关递交《退税申请审批表》,内容包括原缴税日期、税种、税款、缴款书或完税证号码、申请退税原因等。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属于自收税款的小额退税,由税务机关负责人在制度规定的限额内批准,填制《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办理退税手续;属于要通过国库经办的退税,要由县级税务局(分局)税收会计部门填发《税收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办理退税手续。税务机关签发的退税凭证从送达纳税人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超过一个月,一般不再办理。
(二)出口退税。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查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出口企业的办税员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退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请表等有关凭证资料后,经审核无误的,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三)先征后退。新税制实施后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款,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通过税款退库的形式返还给企业的征收办法。具体手续是:办税员向纳税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及复印件,经纳税地国税机关审核,按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并按核准批复件开具《收入退还书》,加盖预留国库印签,送交当地国库办理。国库审查交验证鉴后,按退税税种的科目级次分别从中央库或地方库退还给纳税人。
(四)结算汇算清缴退税。对所得税由于采取分期预征,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预缴税款多征部分的退税,不汇算清缴退税,应按规定填制《收入退还书》并附税款结算资料,办理退库手续,由国库退还给纳税人。

㈢ 出口免税申报流程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回税务总局公告答2013年第65号)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自2014年6月1日起,小规模出口、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非外贸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货物劳务等三个优惠备案项目取消。因此,出口企业办理免税无需再到各征收分局办理优惠备案。
一般纳税人要进行免税申报,必须先到各征收分局或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的区分局,外贸企业到直属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才能在增值税日常申报时将出口销售额填入“免税销售额”一栏。
参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㈣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流程怎样做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流程

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到国税局对应窗口办理增值税免税申报,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4)出口货物怎么进行免税认定扩展阅读:

政策规定

(1) 1994年8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58号文件、1995年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9号文件和1996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文件规定:

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除原油、糖和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货物(包括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目前实行免税政策,不退税。

(2) 1995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92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 1994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口的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 1999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

如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征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其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继续实行出口免税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改按退税办法。

㈤ 出口免税申报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容2013年第65号)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自2014年6月1日起,小规模出口、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非外贸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货物劳务等三个优惠备案项目取消。因此,出口企业办理免税无需再到各征收分局办理优惠备案。
一般纳税人要进行免税申报,必须先到各征收分局或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的区分局,外贸企业到直属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才能在增值税日常申报时将出口销售额填入“免税销售额”一栏。
参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㈥ 其他企业 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怎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回告》(国家税务总答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即免税无需再申报明细,出口企业只需按规定进行增值税日常申报,同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退税联的,可提供其它联次代替)、出口发票(仅针对生产企业)、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只针对委托出口的货物)、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仅针对外贸企业,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它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即可。

㈦ 出口货物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免税申报吗

根据国税总局2013年65号公告第八点规定,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时,在专向税务机关办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业务时,不再报送免税明细表及电子数据,报关单等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说白了就是不用申报了,账务上做免税就行了。但是到了次年清算期管理规范的税务机关会对这部分未申报数据进行核实。请采纳

㈧ 如何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有样板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编号:
经营者代码:XXXXXXXXXX
第一页(共两页)
经营者中文名称 XXXX有限公司
经营者英文名称
海关代码 31XXXXXXXX 拼音助记符
电话 6XXXXXXX 传真 XXXXXXXX 邮编 2XXXXX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住所 XX区XX路XX号
经营场所(中文) XX区XX路XX号
经营场所(英文) XXXXXXXXXX
纳税人识别号 310XXXXXXXXXXXX 纳税类型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 A级
主管征税机关名称: 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
注册类型 代码 100 预算级次 10中央 行业归属 代码 01 隶属关系 10中央
文字 内资企业 文字 粮油食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 XXXXXXXXXXXX
工商登记 注册号 XXXXX 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负责人)姓名 XXXX
注册日期 2XXX年X月X日 注册资金(企业资金/个人财产)(人民币或美元) XXX元
有效期 XX年
开户银行 XXXX银行 账号 XXXXXXXX
经营者授权办税人员 姓名 张先生 电话 6XXXXXXX
姓名 李先生 电话 6xxxxxxx
主管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及代码为“XX0000”
附送件:

㈨ 请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该如何操作

外贸出口退税详细操作流程:
1、下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0.0,生产企业安装后通过系统维护进行企业信息设置。
2、通过退税系统完成出口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
3、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在发票开票日期30天内,在“发票认证系统”或国税局进行发票信息认证。
4、通过退税系统完成进货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
5、通过系统中“数据处理”的“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和“换汇成本检查”后生成预申报数据。
6、网上预申报和察看预审反馈。
7、在申报系统中录入 单证 备案数据。
8、预审通过后,进行正式申报,把预申报数据确认到正式申报数据中。
9、打印出口明细申报表、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各2份;并生成退税申报软盘,软盘中应该有12个文件,并在生成好的退税软盘上写上企业的名称和 海关 代码。
10、准备退税申报资料,到退税科正式申报退税;(需要在出口日期算起90天内进行正式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家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办理免、抵、退税的基本程序和所需凭证
(一)基本程序。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批、清算、检查。
(二)所需凭证。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l.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
4.代理出口证明
5.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五、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一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六、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及出口量多少等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免、抵、退”税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进一步强化征退税机构相互配合,征退税信息的衔接,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的技术支持系统,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七、国税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月办理免、抵税款调库手致,同时要在年度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保障免、抵税额调库。
八、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等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a、b类企业要简化管理手续;对c类企业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核管理;对d类企业要严格审查,确保出口业务、进项税额真实无误方可办理免、抵、退税。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12个月以后退税纳入正常分类管理。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九、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免、抵”税额调库的日常监督,在年度清算结束后,根据国税机关抄送的“免、抵”税额审核文件,对上年“免、抵”税额调库情况进行专项重点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总金库。对违反规定的调库行为,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企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退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除按规定计算补税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三、免、抵、退税业务具体操作程序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调整。
十四、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间为准)。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参考资料:财税[2002]7号

㈩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流程怎样做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流程
(一)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到国税局对应窗口办理增值税免税申报,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二)免税核销申报
1、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七科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1)国税机关盖章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2)出口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4)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代理出口协议;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3、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二、具体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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