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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个体工商户营业额多少免税

发布时间: 2021-01-14 22:31:09

❶ 厦门个体工商户 交多少税 我开办的是乐器零售店 据工商说是国税地税都要办 具体怎么定税 每个月要交多少

厦门干个体,涉及的税种较多,且需要根据具体提供的劳务来判断。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地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会根据你的规模来定税,会有人实地考察,每个月不一定

❷ 厦门市个体工商户首次如何报税

个体户一般税务机关定税,只要在存税款的银行折上存足税款,税务机关就划款了,详情可以咨询税收管理员。

❸ 厦门个体户税务叫我如何办

按你的营业额来算来,税收要500元左右自(国税3%、地税1-2%)。1万的营业额再加上交税是没有了,但是没有办法,国家对于收税是最强硬的,没税收就没有国家,税收还得缴。你只有努力点提高自己的营业额吧。刚开始开店大家都一样,什么都不熟悉,坚持下去,慢慢会好起来的。

❹ 我是厦门个体工商户,申请了营业额30000元内免税,开的是厦门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千元版!

您好,我 -司 可 开。

❺ 厦门个体户如何缴纳社保

2016年厦门市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具体要求
本市城镇户籍自由职业者参加城保的办事告知
自由职业人员由厦门市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申报。申报资料包括:1.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2.户口簿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复印件;3.劳动手册首页和有本人工作经历的页面复印件或《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办理相关事务证明》。
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城保的办事告知
由厦门市市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申报。一、申报资料包括:1.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2.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3.夫妻双方的户口簿户主信息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4.本市颁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厦门市市居住证》复印件。
二、厦门市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采用在指定银行以个人储蓄卡缴费的形式,并约定扣款时间,按月足额进行缴纳。
三、厦门市自由职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上、下限标准内确定。
四、厦门市自由职业者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机构按本人缴纳基数的11%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记入缴费年限,并核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其本人1992年底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作为确定退休条件和计算养老金的依据。自由职业者缴费期间视作就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并由厦门市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记入本人的《劳动手册》。

❻ 厦门个体户注销营业执照要交税吗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版记申请书(填写权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 (2)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 (3)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及营业用章;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将所有资料交齐后于次月初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注销手续完毕。

❼ 在厦门一般个体户交社保一个月应交多少钱

个体户交社保一般按照地区最低社保标准,各地区不太一样,且每年也不一样,随着平均收入水平增长。

关于2014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我市相关的社会保险费规定,现将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2014缴费年度(2014年7月-2015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告如下:
一、计算依据
2013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称“社平工资”)和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下称“最低工资”)以政府公布为准(待政府公布后另行通知)。
二、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负担;雇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可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6)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2413元的60%-100%或“最低工资”为月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人缴纳2%。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三)失业保险
1.本市户籍职工、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以及在厦的铁路系统员工,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2.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3%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四)工伤保险
1.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用途问题的批复》(厦府〔2008〕248号)以及《关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09〕283号)的规定缴费。
(五)生育保险
本市户籍的企业职工、外来员工及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应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由单位全额缴纳。
(六)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员工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保险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
2. 新招职工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以本人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各险种申报工资,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工资。
3.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13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13年度“社平工资”60%的,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2013年度“社平工资”300%的,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4.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和按本市户籍职工标准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5.在我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可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厦劳社〔2005〕260号)规定,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以上各险种缴费基数、比例如有调整,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时间
2014年5月10日至6月23日。
(二)申报要求
1.在职人员年度申报
(1)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14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申报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2)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财政统发人员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办理新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其他人员的新年度缴费基数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
(3)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社保费缴费基数。申报方式为:
①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厦门地税”网站进行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网址:www.XM-L-TAX.GOV.CN" target="_blank">http://www.XM-L-TAX.GOV.CN)。网站所提供的《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用人单位应先向地税办税服务厅核实更正。
②上门申报:参保单位直接填写《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向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4)在5月1日至6月23日期间内单位新增人员如无基数变化的,可不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工资作为2014社保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6月24日至6月30日,通过地税网站办理职工参保的,无需再进行年度申报,地税部门直接以6月份的申报工资作为2014社保年度的申报工资。
(5)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6)用人单位应将申报的缴费工资告知职工个人并签字确认,由用人单位存档备查。
2.退休人员年度申报
(1)由市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无须年度申报。
(2)各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须向所属地税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厦门地税”网站申报退休人员2013年度月平均退休养老金。
(3)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仍按原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划拨基数。
(4)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发放退休金的退休人员,由该中心统一办理退休人员的年度申报。
(5)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月养老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养老金。
3.独立个人参保年度申报
(1)独立个人年度申报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独立个人缴费档次不变更的,不须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按原缴费档次作为个人2014社保年度的缴费档次。
(2)独立个人办理年度申报的,以年度申报的缴费档次确定2014参保年度各参保险种的缴费档次。
4.为实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准确送达,单位和个人地址和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特此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3日
资料来源 http://news.xmnn.cn/a/qwfb/201405/t20140513_3839245.htm

❽ 厦门个体户营业执照需要办些什么手续

先向房东索取房产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看一下店面的房屋使用用途是否为“商住”性内质, 也可以亲自去容工商部门咨询一下这个店面是否能办理营业执照。

需要的材料是: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店铺的场地证明文件(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证件相片一张。

3、拿到营业执照30天内去地税、国税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

需要的材料是: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❾ 厦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怎么网上年检啊!!!

目前,个体户抄和所有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都暂停了。暂时不用网上年检。

去年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就下发了文件,个体工商户的年检工作暂停,将原年检“验照制”改为“报告公示制”,目前,相关办法还未出台,再等等吧。

❿ 厦门个体工商户交社保医保需要什么条件

只要你有厦门的居住证,不是厦门户口没有固定工作、自由职业者也可以自己交养老保险。

参保对象: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自2018年7月1日起可以个人身份在本市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不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标准自行选择缴费基数(共7个档次),依20%的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

参保手续办理:办理居住证持有人到税务部门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居住证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使用功能中止时,税务部门相应中止持有人申报缴费。

待遇享受:居住证持有人虽可在我市参保缴费,但由于其户籍地不在我市,所以仍需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居住证持有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在男性年满60周岁和女性年满50周岁时,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不在我市的人员,不能继续在我市参保缴费。

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市的居住证持有人,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时,可在我市办理退休,有关退休手续办理和待遇享受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10)厦门个体工商户营业额多少免税扩展阅读:

根据厦门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452元,月平均工资为6288元,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

2018-2019年厦门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18864元/月)确定,下限按照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人员职工,按照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确定缴费基数。

二、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18864元/月)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按照2017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3772.8元/月)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人员职工,按照2017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3772.8元/月)确定缴费基数。

三、失业保险

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下限按照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确定,上限无要求。

参加失业保险的外来人员职工,按照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确定缴费基数。

四、生育保险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18864元/月)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按照2017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3772.8元/月)确定。

五、工伤保险

企业职工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下限按照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确定。

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公司保险办法》规定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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