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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免税增值税多少月

发布时间: 2021-01-15 21:59:41

⑴ 曾经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后还可以申请享受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回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答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上述公司如果决定放弃免税权,要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还应注意,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且在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编辑词条 浏览次数:1次 编辑次数:1次 推荐次数:0次 历史版本 打印 标签: 贡献者:zdd555626 参考资料:无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实务操作、涉税问题) 建议您在选择下面方式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放弃免税应当如何纳税

根据财税[2009]17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内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容兵团财务局:

现将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⑶ 下列各项中,符合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规定的是( )。

ABC都不复对。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制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等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每次办理放弃免税权的有效期为36个月。

⑷ 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什么会放弃免税权

我国的增值税是对应税项目在各流转环节中的增值额计征的,其征收方式是环版环相扣的链条权式,任何一个环节征税或抵扣不足,都会导致该链条的脱节,使税负在不同环节间发生转移。正因如此,使得免税在某些情况下不但不能给纳税人增加利益,反而会加重其税收负担

⑸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纳税来人放弃免税权后,自当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决定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到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据此,公司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其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放弃免税增值税多少月扩展阅读

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填增值税报表:

(1)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⑺ 纳税人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减税

一、根据《抄财政部 国家袭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⑻ (税法)为什么有纳税人会放弃免税权呢

A把产品卖给B,免税,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就没有了进项税,不能抵扣销项税,税负相当于转移给了B,B就亏了
B会亏,所以就不会买A的产品;A为了把产品卖出去,放弃免税权

⑼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什么好处什么情况下纳税人会做出这样的选择

举例
我公司是一家面粉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销售产品为自产面粉、挂面及部分外购面粉。2011年5
月,我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为30万元,其中征税货物销售额为29万元(其中外购面粉直接对外销售的销售收入为9万元),饲料等免税产品销售收入1万元,进项税额合计4万元(其中外购直接对外销售面粉的进项税额为1万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企业在计算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对于外购直接销售的商品,其进项税额从当月全部的进项额中删除,但外购商品直接销售收入并入全部销售额中。计算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全部进项税额4万元-外购产品进项税额1万元)×免税收入1万元/全部收入30万元(自产收入20万元+外购直接对外销售9万元+免税收入1万元)=0.1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应该指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有关联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收入,即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无关联的其他收入不应该计算在内。对于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能够划分,已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删除了,所以全部销售额中也应该删除外购直接销售的商品。计算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全部进项税额4万元-外购产品进项税额1万元)×免税收入1万元/全部收入21万元(自产收入20万元+免税收入1万元)=0.14万元。
请问上述两种处理意见,哪种正确?
答:你将这个问题孤立化了。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是一个连续过程,而且购销行为并未完全对应,这与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是不同的。
在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凡是本月新发生的进项税额和允许抵扣的留抵税额,都属于可以划分清楚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本月免税货物销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收入中,实际上其购置时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应为0,原则不存在抵扣不清的问题;
另一种情况是,免税饲料产品购入时,也发生了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有可能划分不清,因为其中部分也用于加工了应税产品(面粉),这就需要按公式划分了。
假定你公司购入粮食后只产生面粉与饲料两种产品,给出了两种计算方法,其第一种方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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