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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减免税怎么备案

发布时间: 2021-01-16 18:46:03

1. 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必须税局备案吗

答:对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专知》(国税发〔2005〕129号)属规定,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 纳税年度 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所以同一减免税事项超过一个年度的,只需备案一次。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

2. 提问:纳税人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时需要向税务机关附送哪些资料

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已到,这是执行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最后一个汇算清缴期,为了使您能够按规定正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提醒您注意以下涉税问题:
一、年度纳税申报
(一)申报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规定如下:
1.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包括采取成本费用支出额倒求应税所得额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申报期为2008年4月30日前。
2.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期可延长至2008年5月31日前,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并预缴税款。
3.定额征收企业不需进行年度申报。
纳税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税款补、抵、退手续。
(二)报送资料
1.查账征收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共1张主表13张附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已取消使用,无论是否发生该业务,均不需要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纳税人所报送的附表略有不同。其中,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1)、附表二(1)、附表十四(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附表一(3)、附表二(3),其他附表相同。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报送各类收支与节余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发生的涉税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核定征收企业(不含“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3.核定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三来一补”企业自查表》;
(3)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4.如有退税或抵缴税款情况的,请于年度申报时一并提出退税或抵税申请。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通过互联网登陆东莞地税局(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网上办税大厅,按提示步骤进行申报。目前,我局正在大力推广应用网上申报,如您有意向使用该方式申报,可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并参加培训。
2.上门申报
今年使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需要填报的内容多,逻辑关系复杂,为方便纳税人填报,我们专门设计了申报表的电子表格,您可以登陆东莞地税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表证单书\内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到主管地税分局征收大厅索取。建议您上门申报时尽量提交电子表格,一方面可以避免填报错误,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您上门申报时的等候时间。
(四)其他需要注意问题
1.核定征收企业适用税率为33%、 18%、27%。
2.房地产企业实行为查账征收,为促进房地产企业完善会计核算,要求房地产企业年度申报时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查账报告。
二、有关审批(备案)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
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项,如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未经申请或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或税前扣除。主要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规定如下:
(一)需审批的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前(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证书或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财产损失
1.纳税人发生的各项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中,对于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2.对于不需审批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并于年度申报时集中一次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各类财产损失申请审批或备案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请查阅《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四)工效挂钩企业的税前扣除工资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将批准文件及说明工效挂钩工资情况的书面报告(需说明工资提取、使用、节余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征收方式鉴定申请
为正确评估纳税人账册设置及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将于每年年初开展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纳税人应如实地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提出征收方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确定每户企业的征收方式。
(六)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纳税人可委托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东莞地税局网站公布)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地税分局不予接收。
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的纳税人,应填好《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回执》(以下简称回执),于2008年3月15日前报主管地税分局,如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一并提出申请。回执可到主管地税分局索取或到东莞地税局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四、健全账册、规范财务核算
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入账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进行纳税调整。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按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对会计与税收政策规定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确定年度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的法律责任随着纳税申报的完成而正式确立,因此,纳税人需对完成纳税申报后发生的涉税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4.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办理减免税

税局给的指引是: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回支持的高新技术领答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我实际备案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书、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还有一个科技厅、财政厅、国税省局地税省局的批文,也就是批准你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批文。
其他的是在汇算清缴时准备,不过各地方的税局要求有点不一样,最好通跟税务机关沟通

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怎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高企减免税怎么备案扩展阅读:

认定程序

(1)企业进行自我评价。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和认定标准,客观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则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企业注册登记。

(2)进行网上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注册登记表,将填好的注册登记表发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通过网络告知企业。

(3)企业提交认定申请。企业根据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发至认定机构,并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4)认定机构必要组织认定。认定机构收到企业完整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审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企业名单。

(5)公示和颁发认定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6. 纳税人如何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

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未取得税务机关颁发回的《高新技术企答业减免税批复》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上门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 1、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5、非中途入园的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需附送税务机关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批复》复印件。 税务机关对报送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即时制作《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报备回执》送达纳税人。

7. 企业减免税备案必须每年申请一次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内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容定,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所以同一减免税事项超过一个年度的,只需备案一次。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

8. 高企认定证书下来之后要去哪里备案才能真正开始减免税收

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到市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办公室递交材料。

符合条件的,市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办公室给以确认,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并返还一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企业需将此表送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情况市级国税机关确认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起,但如企业报送资料晚,有可能从国税机关确认后有效。

申请流程:

1、 首先,企业要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

2、其次,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3、下一步是企业要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经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是终身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9. 高新技术企业哪些所得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人才安居购房补贴。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每两年推荐一位本公司的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

(三)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

(七)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10. 2016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怎么办理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一直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现就32号文件中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的主要变化以及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一并作简要分析,供实务中参考。
一、32号文件变化要点
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172号文件”)相比,32号文件主要变化点如下:
(一)认定条件

(二)程序事项
对于32号文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性事项,关注以下几点: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再设有复审环节;
2.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新增“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以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审查认定的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减少至10个工作日,提高行政效率;
4.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享受的起止时间: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2)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复核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对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可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另32号文件取消了172号文件中“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的规定。
5.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报告义务: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172号文件曾规定发生上述情况时,需于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32号文件报告时限放宽,更有利于纳税人。
(3)新增“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资格。”
6.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时,高新资格的延续问题:
(1)企业于高新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的,资格继续有效;
(2)企业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
(3)企业超过高新资格有效期进行整体迁移,32号文件对相关资格延续问题未予明确,实际操作中,应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进行高新资格认定。
7.企业存在偷、骗税行为的,不再作为取消高新技术资格的情形之一。
(三)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变化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趋势及产业结构调整,32号文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较172号文件列举的内容有较多改变,主要是新增了国家将重点扶持的新兴行业,例如:“电子信息”板块中新增“云计算与移动互联网软件”、“卫星通信系统技术”等;“新材料”板块中新增“与文化艺术产业相关的新材料”等;“高技术服务”板块中新增了“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等,不再详述。
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作为所得税额减免,分别于A100000《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3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第4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或第5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以及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填列。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参照所获股权的公允价值,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作者:高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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