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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做减免税备案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1-01-16 19:09:15

A. 对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备案期限有何规定

对纳税人持续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免税项目,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一次性的业务实行一次性报备,应业务发生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有: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主表)1份;

3、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

对不连续发生业务的、进口业务的、特殊业务的等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帐簿记录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

(1)忘记做减免税备案怎么办扩展阅读

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对深圳、海南、珠海、汕头、厦门和上海浦东新区实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B. 企业减免税备案必须每年申请一次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内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容定,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所以同一减免税事项超过一个年度的,只需备案一次。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

C. 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必须税局备案吗

答:对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专知》(国税发〔2005〕129号)属规定,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 纳税年度 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所以同一减免税事项超过一个年度的,只需备案一次。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

D.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备案期限有何规定

对纳税人持续经营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源免税项目,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一次性的业务实行一次性报备,应业务发生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4)忘记做减免税备案怎么办扩展阅读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E. 如何加强备案减免税后续管理办法

在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大加后续管理,定期对纳税人减免事项进行监督巡查,保护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税收执法风险。


1、强化政策培训辅导

对内开展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加强重点内容政策辅导及风险提醒,提高税收管理员执法水平;对外广泛宣传力度,依托纳税人学校不定期开展税收宣传培训,帮助纳税人准确把握政策的执行标准和相关要求,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2、强化备案管理要求

对应享受备案减免税但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通过面对面、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备案;同时严格审核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3、强化巡查管理机制

采取减免税核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两次以上的巡查,制作实地巡查报告,重点记录巡查时发现问题及处理办法、处理依据等,进一步规范下户巡查,提高巡查质量。

4、强化巡查结果运用

及时总结,提出意见建议,全面掌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降低执法风险,并把巡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减免税审批工作重要依据。

F. 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晚了 怎么办

首先,我不太明白你所谓的备案晚了是怎么回事,但如果你现在的备案还没有通过审批,而减免税设备已经到港,面临清关,那么可以采用保证金担保的方式,先行通关放货,后待清单办理完毕,在申请免表,退回保证金!

G.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H. 减免税备案必须带着会计么办理步骤是怎么样的

不一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内》(国家容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十四条规定,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单个减免税优惠政策有具体规定备案期要求的,以单个减免税文件为准。
因此,享受备案类的减免可以先享受符合条件的减免税,在任何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报备资料,但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I. 上年减免所得税备案没有做,能在汇算清缴前补做吗能减免上年的税费吗

你好,
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后,将抵减的所得税,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
这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余额就在借方了,等季度计提所得税后,就会抵减了。

J. 公司备案后免税 后发现不该免税 怎么补救

1、公司备案后免税 后发现不该免税 ,将该项目的数据在填写纳税申报时填写到应税货物或服务 栏即可。
2、免税备案是指为了享受到免征某某税种的优惠政策,预先在主管机关进行相应资料的认定确认工作。
3、相关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九条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2)《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八条规定,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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