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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免税怎么申报

发布时间: 2021-01-16 19:25:39

❶ 销售化肥怎样办理免税

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一、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氮肥(包括尿素)、磷肥、磷酸二铵、有机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主表)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件或资格证明材料;
下列纳税人分别应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
(1)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由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在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B、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C、在外省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B、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C、销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农业生产资料的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审核要点:
(一)受理环节
1、核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2、审核《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其他应当提供的各项资料内容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资料完整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限,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二)审核环节
1、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规定相符;
2、审核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准确,与附送的资料是否一致;
3、调阅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核查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与纸质申报资料内容是否一致,纳税人财务核算对减免收入是否按要求实行单独核算;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通过《综合征管软件CTAISV2.1系统》正确录入《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执行,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备案。
《综合征管软件CTAISV2.1系统》操作说明:目前在系统中没有增值税登记备案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打印模块的情况下,为解决纳税人减税申报和通知书打印问题,暂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代替《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受理登记备案文书进行操作、《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代替《税务事项通知书》打印进行操作(如果《综合征管软件CTAISV2.1系统》完成功能升级,按新流程模块操作)。
七、相关事项及后续管理
1、税源管理部门应用《综合征管软件CTAISV2.1系统》和《税收征管辅助系统》设立的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尤其是对减免税额较大的企业,进行同行业相关数据的比较分析,监控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与实际纳税能力的一致性、产品的税负率与实际相符情况;
2、政策法规部门应用《综合征管软件CTAISV2.1系统》和《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做好减免税的统计分析工作,跟踪监控辖区内减免税的审批执行情况;
政策法规部门可以每年度组织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审核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与减免税情况,对上年符合要求的可继续给予享受增值税优惠。对上年不符合要求的,应追缴已减免的税款,不再给予享受当年税收优惠,并在《综合征管软件CTAISV2.1系统》中提请《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准予登记备案后,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减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填写《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对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出具《取消减免税通知书》,停止其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❷ 有机肥料销售是否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有机肥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它是指从植物和/或动物身上提取的碳物质,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应用于土壤中。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它是指含有一定量有机肥的复合肥,是通过有机肥料和无机肥料的混合和/或结合而制成的。

3、三生物有机肥,指以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动植物残体为主要原料,经无害化处理、分解而成的具有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2)有机肥免税怎么申报扩展阅读:

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等规定,对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进行独立核算。销售金额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

纳税人销售免税有机肥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开具通用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不能提供的,不予免税。

生产有机肥料产品的纳税人:

1、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

2、化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机肥产品一年内原质量技术检验报告,出具报告的化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通过有关资质认证。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销售有机肥产品,还应当提供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原件。

❸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免税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

❹ 有机肥和菌肥开票都免税吗

有机肥是以鸡、牛、羊粪为主要原料,辅以腐殖酸、维生素下脚料、木酢液等经科学配方,通过微生物发酵腐热而成。含有氮、磷、钾、钙、镁、硫、锌、硼等有效养分和丰富的有机质。养分完全,可提高化肥利用率15%以上。长期施用可改善土壤结构、克服土壤板结,达到激活土壤、培肥地力,提高果蔬品质、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微生物有机肥是有机固体废物(包括有机垃圾、秸秆、畜禽粪便、饼粕、农副产品和食品加工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微生物发酵、除臭和完全腐熟后加工而成的有机肥料或者有机微生物包膜肥。与精制有机肥相比:精制有机肥是畜禽粪便经过烘干、粉碎后包装出售的商品有机肥。1)微生物有机肥完全腐熟,不烧根,不烂苗;精制有机肥未经腐熟,直接使用后在土壤里腐熟,会引起烧苗现象。2)微生物有机肥经高温腐熟,杀死了大部分病原菌和虫卵,减少病虫害发生;精制有机肥未经腐熟,在土壤中腐熟时会引来地下害虫。3)微生物有机肥中添加了有益菌,由于菌群的占位效应,减少病害发生;精制有机肥由于高温烘干,杀死了里面的全部微生物。4)微生物有机肥养分含量高;精制有机肥由于高温处理,造成了养分损失。5)微生物有机肥经除臭,气味轻,几乎无臭;精制有机肥未经除臭,返潮即出现恶臭

❺ 我想建个有机肥厂 怎么申报国家资金

中鲁有机肥设备小宇回答。官费1000元,委托代理的话还需要缴纳一部分代理费用。商标注册是全国统一的,目前只有2条途径
1、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办理
2、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正规合法的代理机构都必须在国家商标局有备案的,可以在国家商标局网站上查到。 个人名义注册需要提供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名义注册需要提供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空白处加盖公司的公章

❻ 有机肥料是否免增增值税

依据来是财政部与国源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29日下发的《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这三种有机类肥料申请办理免税时,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异地销售的还要提供肥料登记备案证明。2008年12月10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中明确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执行农业行业标准NY525的有机肥料、执行GB18877国家标准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执行农业行业标准NY884的生物有机肥;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❼ 哪些化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7)有机肥免税怎么申报扩展阅读

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❽ 生产、销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提供哪些材料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有机肥产品生产、销售,产品面向全国各内地经销容网点供应。企业若申请免征增值税应该提供哪些资料?

专业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❾ 我们是生产有机肥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开普通发票,增值税是免征的,请问销售收入如何计算减免的增值

增值税本来就是价外税,你们是免税企业,所以增值税是不体现的,专犹豫你们是免税企业属,那么你们的采购的进项税额是当然也不可以抵扣,当然你们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存在这个问题。
销售收入就是你们你们开具的普通发票上面的金额,不扣除免税的增值税。至于缴纳的印花税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所得税计入所得税费用在利润表里面列支

❿ 有机肥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

  • 有机肥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依法申请减免。


  • 具体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 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 国家对生物有机肥行业的最新政策。有机肥设备,有机肥生产线,有机肥造粒机,有机肥生产设备。国家层面早在十年前就启动了以增加土壤有机质为重点的“沃土工程”,此后有机肥作为“十一五”重点扶植的肥料品种之一越来越受到党中央的重视,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多次提出“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

  • 然而,目前还没有国家层面针对有机肥的补贴,化肥行业享有的能源价格、用电、铁路运输等优惠政策却把有机肥拒之门外(2006年起有机肥免受增值税),有机肥的运输价格比化肥要高一倍,只有部分省市开展了有机肥补贴。

  • 最早开展有机肥补贴的是上海市,有机肥设备,有机肥生产线,有机肥造粒机,有机肥生产设备。从2004年试点统一采购1.5万吨有机肥,此后推广数量逐年增加,2009年达到16万吨,2004-2008年有机肥市场指导价为400元/吨,市财政补贴标准时250元/吨,各县区增加50-100元/吨的补贴,有关乡镇在此基础上再给予补贴,2009-2011年的补贴额度为200元/吨。江苏省2006年开始补贴,每吨由省财政补贴150元,市财政补贴50元;北京在2007年开始实施补贴政策,每吨补贴250元,山东省有机肥补贴于2008年起步,每吨补贴300元。北京有机肥示范推广主要针对种植大户和专业合作社(生态农业产业基地),正是有了补贴他们才开始大面积使用有机肥,进而带动周边小农户使用有机肥。


扩展阅读:

1、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同时,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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