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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证可以免税多少年

发布时间: 2021-01-16 23:57:12

⑴ 有了失业证 自主创业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版重点群体创业权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文件第一条是规定:“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⑵ 下岗证减免税期限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肯定是有期限的,就是三年吧。根据政策一般是签定三以上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以后,没有继续鉴定,自然双方就没关系了,对方不交保险也是对的。

文件参考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傻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七、本《通知》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八、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九、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⑶ 再就业优惠证有什么政策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4、地方关闭破产和改制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6、特别困难的厂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7、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上述人员只要持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就可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免费职业介绍
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的人员,可持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事务所享受免费就业服务。
二、免费职业培训
凡符合国发[2005]36号和黔府发[2006]10号规定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具体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均可以向县就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参加一次性免费技能培训。
三、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凡符合国发[2005]36号和黔府发[2006]10号规定的人员,(即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参加一次性免费技能培训后,均可进行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1、对象(范围):符合国发[2005]36号和黔府发[2006]10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①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
2、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标准:当地最低工资的50﹪(按现行最低工资标准500元计算,则补贴250元/月)
4、方式:按季拨付;
5、程序: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单位开具收款凭证--→将资金直接划入安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附件包括: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劳动合同复印件;④工资单复印件;⑤安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6、注意事项:(1)符合国发[2005]36号和黔府发[2006]1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其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为3年,超过3年的能否延长,文件没有进一步明确。(2)对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 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栏记录“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字样,并加盖就业服务机构公章。
五、社会保险补贴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或服务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条件: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标准: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3方式:先缴后补,按人核定,按季补贴。
4程序: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单位开具收款凭证--→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附件包括:①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②《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劳动合同复印件;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⑤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5注意事项:①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②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③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④企业(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⑤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国发[2005]36号黔府发[2006]10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⑥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⑦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栏记录“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字样,并加盖就业服务机构公章。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管理的社会公共服务岗位、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和单位工勤服务岗位。
“4050”人员--是指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1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标准:按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如养老保险补贴:按现行最低缴费基数805元×12月×(缴费比例)20%=1932元 ;医疗保险补贴:按现行缴费基数1195元×12月×7%(缴费比例)=1003.8元)。
3方式:先缴后补,按人核定,按季补贴。
4程序: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单位开具收款凭证--→将资金直接划入安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附件包括:①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②《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劳动合同复印件;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⑤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5注意事项:①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②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③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④企业(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⑤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⑥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栏记录“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字样,并加盖就业服务机构公章。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被个体工商户聘用的以及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临时性、季节性生产服务的人员。
⑴对象: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
⑵条件:①从事灵活就业;②向原发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报)就业登记手续;③参加社会保险。
⑶标准:①本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负担;②本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负担。如养老保险补贴:按现行最低缴费基数940元×12月×(缴费比例)20%=2256元×2/3=1504元;医疗保险补贴:按现行缴费基数1195元×12月×9%(缴费比例)+大病统筹费80元=1370.68元×2/3=913.73元。
⑷方式:先缴后补,按季拨付。
⑸程序: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人开具收款凭证--→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附件包括: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户等凭证材料。
⑹注意事项:①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②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栏记录“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字样,并加盖就业服务机构公章。
六、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
(一)从事个体经营:
1、对象: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②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③城镇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额度:2万元左右。
3、期限:不超过二年,可展期一次。
4、贴息项目:29项微利项目。
5、贴息期限:二年。
6、贴息方式: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①、②类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⑵对从事微利项目的③类由财政50%贴息(其中中央和省财政各承担25﹪)。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1、对象: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2、额度:根据实际录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税费减免政策
(一)收费优惠政策
1、对象: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包括深绿色和深蓝色);②高校毕业生。
2、条件: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
3、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
4、免费类别: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5、免交的收费项目:
⑴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⑵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⑶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⑷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⑸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6、注意事项:⑴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⑵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⑷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二)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象:符合国发[2005]36号和黔府发[2006]10号规定的人员,即:持深绿色《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2、条件:从事个体经营 (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3、额度(标准):按户8000元/年。
4、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5、方式: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程序: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⑴减免税申请;
⑵《再就业优惠证》;
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7、注意事项:⑴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⑵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 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⑶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三)服务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但须认定)。
2、条件: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深绿色《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具体定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5、方式: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在上述定额内依次扣减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6、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⑴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① 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深绿色的《再就业优惠证》;
②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③ 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④ 企业与新招用持有深绿色《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⑤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⑥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⑦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附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 实际( )工作时间表(样式)
企业名称(盖章): 年度
序号 录用人员姓名 《再就业优惠证》编号 在本企业预定(实际)
工作时间(单位:月)

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意见(盖章):
注:企业申请预核定减免税时,在预定()中划∨;企业在认定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在实际( )中划∨。
(2)认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①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
②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③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④《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7、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⑴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① 减免税申请表;
②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③ 《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⑵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
①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②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协作、信息交换制度,切实落实好再就业税收政策。
⑶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前两款的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⑷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以下简称“经济实体”)
1、条件: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申请认定、审核程序: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3、期限: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监督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批减免税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年度检查制度、《认定证明》和《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七条第(一)、(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年检需要报送材料中增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规定中《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代替。
“零就业家庭”
所谓“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具有血缘关系或直系亲属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在校学生外),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均处于失业状态或一年内从事有收入劳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的家庭(但家庭成员中已有办理单位内部退养手续的和家庭有其他收入且月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这种家庭只要持户口薄、身份证、失业证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就可以领取《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并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是免费培训。凡持有《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且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可以向县就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免费的技能培训。二是免费职业介绍。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凭认定证明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事务所享受免费就业服务。三是公益性岗位补贴。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可按现行标准250元/月申请为期3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四是社会保险补贴。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以灵活形式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按现行缴费标准(公益性就业的3000元/年.人左右、灵活就业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2/3)申请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五是就业补贴。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和营业执照,可向县就业局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各类用工单位安置持有《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县就业局将一次性发给用工单位1000元的安置补贴。六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公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后,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按150元/人的标准申请鉴定补贴。

⑷ 在乌鲁木齐办失业证有什么用。能领失业金吗。做小买卖能减免税吗 就业证在乌鲁木齐有什么优惠政策

如果你抄是乌鲁木齐本市袭的,买了失业保险的,就可以领取失业金的,但不多,很少的,有了失业证,再次创业的话,在税收上有一些减免的,具体减免,你的问问相关部门才可以,因为每年的政策是不一样的,你可以上《58BBS乌鲁木齐论坛》,问问

⑸ 下岗证经商免税吗

2004年生效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免税的~免税3年~
我把相关规定粘贴在下面~你看看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2004)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二、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 (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
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四、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五、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引起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引起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六、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七、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凡在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之日(即2002年9月30日)起至2005年底之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八、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我省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服务业?D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九、上述第一至第八点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解释
1、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举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到期满为止。
2、下岗失业人员是指:⑴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⑵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⑶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3、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凭所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优惠证》不得跨省使用,省内跨市使用的,应由持证者本人到经营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优惠证》的异地认证手续,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验合格后加盖验证章。《优惠证》只能由持证者本人享受有关优惠,不得转借(租)他人使用。每个《优惠证》只能按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方式(自主创业或被企业招用)享受该项税费减免优惠,不得同时多处(如办理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享受优惠。在《优惠证》有效期内,下岗失业人员改变就业方式的,可按新的再就业方式享受相应优惠;注销原办理的营业执照重新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按新办理的业户享受相应优惠,但享受税费减免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年。《优惠证》持证者本人每年必须按规定到原发证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4、新办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5、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对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不予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将不予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收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6、商贸企业是指商业零售企业,即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7、企业(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比例,在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资格时,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在汇算清缴时,以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经济实体)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适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计算公式中的职工总数包括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 年)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但不应包括本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8、再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十、凡为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举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当年安置上述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次性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由企业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上述优惠税收政策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私营企业当年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以及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并妥善安置原企业员工,安置原国有企业员工占合并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的,可享受上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十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与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部分,应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二、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 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服务;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我省增列以下项目:代换煤气、代送牛奶、书报;学生午休和课后托管、大楼值班、自行车存放保管;理发、擦鞋、景点摄影(不包括影楼) 。

⑹ 失业证可以免税吗

普通公民应纳的税,失业人员持失业证不能免税。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专、办理录用登记的资属格凭证 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失业证》。《失业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⑺ 有失业证情况下 个体商户免税吗

有失业证情况下抄,个体商户会有收费减免政策,但是没有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可见除了上述收费减免外,对国税部门征收的税种,目前还没有明确针对下岗人员的减免税规定。

⑻ 领取失业证后如何办理个体经营免税3年申请

请问失业证加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如何申请?回 信息类型:咨询 办理状态:答 回复部门:市人保局 回复时间:2013-03-20 回复内容:金永馨同志你好! 关于你提出领取失业登记证后如何办理个体经营免税手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你可持本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等材料,来市人保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进行“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审核登记,经审验后再去税务部门申办免税手续。 特此回复。 点击发表留言

⑼ 单位把职工的失业证拿去办理免税怎么办

可以向社保局举报单位违法

⑽ 下岗证可以减免税吗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版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权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还有一些比较细的规定,税务局的网站有比较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申请税收减免需报送的材料: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4)《应纳税额核定审批表》;5)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仅供参考,建议最好到当地的税务机关问清楚比较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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