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收取会员费怎么计算增值税额
⑴ 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属于,不征增值税,属于非增值税应税收入,征营业税,有所得还要交所得税内。
财政部、国家税容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对13个涉及增值税如何缴纳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举例:汽车修理修配公司(一般纳税人),收取的客户会员卡收入(客户买会员卡1000元,进厂维修时凭会员卡打折,并刷会员卡缴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则会员卡收入:
1、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⑵ 企业单位取得或支付会员费如何纳税
收取会员费的既有企业,又有社会团体,结合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对企业单位取得或支付会员费的涉税问题梳理如下: 一、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规定,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会员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应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宝日友好高尔夫球观光娱乐有限公司境外会员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056号)规定:对外方合作者收取的境外会员费及保证金应作为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 二、增值税 增值税政策规定,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与其销售的货物无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1.取得的会费收入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的会费收入构成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由此可见,社会团体依法收取的会费虽然不缴纳营业税,但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会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申请人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缴纳的会员费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规定:企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工商业联合会节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交纳会员费的数额。对收取会员费的单位提供相应服务的,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支出与生产经营有关(直接有关),凭发票可以依法税前扣除。申请人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在税前扣除上,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会员费也应当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费用并予以税前扣除。
⑶ 商场收取进场费如何缴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版商业企业向权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现行政策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⑷ 商场和卖场向销售商收取的进场费、上架费等如何纳税
当前,大型商场和卖场均为一些销售商提供柜台等销售场所,并与销售商签定协议,货物由销售商提供、保管,货款由商场利用POS机统一收取。然后商场根据协议将销售款支付给销售商,但要向销售商收取一定的进场费、上架费、服务费、管理费或是场地租金等。这也成为现在商业物流企业的一种非常普遍的经营方式。那么,提供经营场所的商场和卖场向销售商收取的进场费、上架费、服务费、管理费或是场地租金该如何纳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⑸ 商场采用联营方式取得收入如何缴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商场(甲方),为了充分搞活经营,与一些个体商户(乙方,未办理有关证照)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协议中规定乙方占用商场一定的场地,自行进、销货,所进货物必须保证质量。在销售货物时由我方统一收取货款,我方每月按乙方的实际销售额的10%提取留利,货款余额则全部返还给经营商户。请问我商场的留利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支付的货款如何扣税?答:商场留利究竟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分析联营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你商场与经营商户的联营协议,商场取得的收入是与销售额挂钩的,应当缴纳增值税。对于商户而言,由于商户与商场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商户应按商场向其返还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如果商户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按17%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如果商户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按其从商场取得的返还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对于商场而言,由于商场统一开具发票,不能按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加之商场不负责货物的采购,不能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金,应按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
⑹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法规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回家税答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⑺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吗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法规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版税务总局关于增权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⑻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是什么意
意思就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按照销售回“无形资产-其他权益答性无形资产-会员权”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文件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⑼ 如何缴纳增值税怎么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乙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乙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沿用上例,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乙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在出售了乙产品获得b公司的货款后)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那1700元已在你公司购买甲货物时加入货款中,由a公司代收代缴过了),所以这850元是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乙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乙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税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