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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购物卡行政处罚适用什么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3-05 15:23:30

1. 行政处罚制度

【fjse.com】 56.问:什么是行政处罚?
答: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及其他法定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制裁的行为。行政处罚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具有可诉性。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年10月1日实施。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方面的基本法律,包括行政处罚的性质、原则、种类、设定、实施执行等制度的规定。
57.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有什么区别?
答: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不同。刑事处罚所针对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而行政处罚是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制裁,这种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2)作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是按照行政程序作出的;而刑事处罚则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其程序更为严格。
(3)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裁机关和依据的法律不同。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而刑事处罚则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其他关于刑法的补充规定、刑事诉讼法等作出。
(4)处罚的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除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外,其他法律、法规中仍有分散规定;而刑罚的种类统一由刑法规定,有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
58.问: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答: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它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
(1)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处罚的性质是制裁,它包括一种惩罚性在内,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警戒世人;强制措施实际上是一种处置,它不具有制裁性质,其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
(2)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违法者;而行政强制措施则不一定,它有可能针对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仅仅是被怀疑违法,尚未确定其违法性,其行为者类似于刑罚中的犯罪嫌疑人。还有一些强制措施针对的根本不是违法行为。
(3)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制裁违法是为了制止违法,即制裁是手段,制止是目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的情形发生。
59.问: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是什么?
答: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是:
(1)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制裁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对人,是一种外部法律责任,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行政处分则针对国家公务人员,是一种内部法律责任,制裁者和被制裁者之间存在着一种隶属关系。
(2)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而行政处分则针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3)两者惩罚的范围和程序不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虽然都是行政惩戒,但行政处罚涉及的范围广泛,在内容上它可涉及被处罚人的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和资格、荣誉等领域的权利以及财产权;而行政处分则只限于荣誉、职务、资格等范围。相对应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就更为规范和严格。
(4)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相对方一般可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人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申请,以求补救。它们是行政法律责任的两种不同形式。
60.问: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层含义:1)法无明文规定不罚,即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2)行政处罚原则上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实施,但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两种例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3)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2)公开、公正原则。1)公开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处罚的依据公开,即凡是涉及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不能以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处罚依据;二是处罚公开。2)公正原则强调的是合理性问题,在行政处罚中遵循公正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同等情况相同处罚;遵守公正的程序规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并不是单纯的处罚,它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它通过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在违法者和广大公民内心产生警戒作用而达到这一目的,所以处罚应当建立在教育基础上。
(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五项权利——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国家赔偿权。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对这几项权利给予充分保障。
(5)监督、制约原则。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只有这样才能公开、公平地行使行政处罚权,保证整个社会的有序进行。监督、制约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行政系统内的制约监督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
61.问:行政处罚的形式有哪几种?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2.问:《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设定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设定权是一种立法权,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来行使,其他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可以行使一部分设定权。原则上讲,行政机关的权力应当来源于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是对行政机关的授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以规定;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63.问: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有哪些?
答: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原则上是特定的行政机关,但部分行政处罚权也可以由法定授权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来实施。
64.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哪些特征?
答:(1)必须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
(2)必须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
(3)行政机关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65.问:经法律授权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社会组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被授权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组织,能独立地承担因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2)被授权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但不能是个人。
(3)被授权组织应当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与承担行政处罚事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
66.问:经依法委托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社会组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67.问:《行政处罚法》对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68.问:什么是“一事不再罚”?
答: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这一规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同一个违法行为,既包括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也包括一个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2)可以处罚两次,但罚款只能适用一次。对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给予两次处罚,但是罚款只能适用一次。
69.问:《行政处罚法》对处罚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予以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的时效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时效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0.问:什么是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其内容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当场处罚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便快捷,有利于及时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于其程序简单,缺乏制约,如果适用不当,容易造成对相对人的侵害,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即(1)必须违法事实确凿;(2)具有法定依据;(3)处罚的程度比较轻。即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在其操作上包括三项制度,即表明执法身份、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71.问: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答: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最广泛的,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外,都应遵循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程序和审查决定程序。
(1)立案调查
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先立案后查处,应当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初要求。调查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目的在于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
调查和取证是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程序。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进行抽样取证和先行登记保存;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在必要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本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进行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为取得证据而进行现场勘查勘验的,也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2)审查决定
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就所取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行政机关在查清事实,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都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但是对于会给当事人造成极为重大损失的处罚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2.问:什么是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有哪些特征?
答: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处罚理由以及适用依据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的程序。听证程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阶段性。听证只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不是行政处罚的全部过程。
(2)局部性。听证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处罚程序,而是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案件。
(3)选择性。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听证程序才启动,主动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
(4)准司法性。听证主持人地位中立,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听取双方的陈述和争辩,对案件事实和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不受任何人的干预。
73.问:听证程序适用于哪些处罚案件?
答: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74.问:听证程序的内容是什么?
答: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几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行使要求听证权。如果要求听证,则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3)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即应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听证的准备阶段和听证的举行阶段。
1)听证的准备阶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机关确定组织听证后,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然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等事项,并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因此,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听证公告”,载明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申请参加听证和群众旁听。
2)听证的举行阶段。举行听证时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查: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见、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由双方进行质证、辩论;主持人宣布听证辩论结束,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告知当事人阅读听证笔录或者由书记员向他们宣读听证笔录,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将听证笔录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为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75.问: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具有哪些特征?
答: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被处罚人应当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律规定自行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特征是:
(1)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2)执行的依据是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
(3)执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一是执行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教育当事人遵纪守法;二是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2. 行政处罚法中体现处罚公开原则的制度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中体现处罚公开原则的制度有表明身份制度、听证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

3. 合法有效的行政处罚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主体合法,复即具备实施该制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合法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依法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各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内设部门、党的机构不具备上述三个特征,不能做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二、权限合法,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出了法定权限,就是越权行政,是无效的。法定的职权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法律法规赋予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其次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对现有的行政职权在系统内部进行的分配和安排。
三、内容合法。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必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适用当时通行有效的法律依据。作出处罚决定必须依据违法事实,要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确实充分的、客观的、合法的确凿证据。
四、程序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调查和做出决定相分离制度以及罚款决定和收缴相分离制度,在处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内容是: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购买购物卡行政处罚适用什么制度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释义】:

本条是对调查程序中的执法手段及相关人员的义务的规定。

一、在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执法手段,包括以下几种:

1.进行调查、了解、询问,以掌握有关事实。

2.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是查明事实和获取有关证据所需要的执法手段。本法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进行检查。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法规授予其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采取检查手段。

3.抽样取证。对于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行政处罚案件,抽样取证是比较适当的调查执法手段。

4.登记保存证据。在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对该证据进行登记,并保存于一定地点,任何人不得予以销毁或者转移。登记保存证据,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应于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调查程序中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在行使调查或者检查的职权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且,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表明其执法身份的证件;在进行询问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还应当依法制作笔录。 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工作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应当如实回答,不作虚伪陈述;不得阻挠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证据。

三、调查程序中执法人员的回避制度。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执法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请求回避。如果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请求。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请求提出后,由该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该执法人员是否应当回避。

5. 行政处罚最基本的原则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6项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
2.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1.公开
①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
②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2.公正
①要防止偏听偏信;
②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③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3.过罚相当(合理性原则、比例法则)
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处罚应采用最必要的方式,处罚符合比例法则、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要实施行政处罚。
注意事项
行政机关未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并不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会导致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或撤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罚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

6. 法律上对公司销售现金购物卡是否有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关于代币券的规定已经不再具针对性和适用性。

1.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前两个问题都可以在上述《意见》中找到答案,至于非法集资问题,因为发行商业预付卡正在被逐渐纳入法律规范管制的范畴,因此应该不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2. 商务部日前刚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国办25号文件)要求,首次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布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商业预付卡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以防范资金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反腐倡廉为核心目标,以“分类监管、属地管理、动态监测、风险控制”为总体思路,旨在全面实现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管理。
《管理办法》以备案制为基础,按照企业规模和属性对发卡企业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发卡企业分由省、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属地管理。《管理办法》对国办25号文件提出的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限额购卡等三项制度进行了细化,并对购卡协议约定、信息保密、退货与退卡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管理办法》设立了预收资金存管制度,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并设定了预收资金余额上限,旨在遏制发卡企业超发、滥发行为,降低预收资金风险。
《管理办法》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对发卡企业信息实行动态监测,重在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的过程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管理职责,规定了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受理举报投诉的途径以及不同违规情形下的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企业违规信息公示等措施,以使相关利益方能及时了解发卡企业状况,从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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